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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我国境内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功能比较

【财富管理】我国境内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功能比较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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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几年,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家族信托是一个让人既熟悉又陌生的金融法律名词。许多华人不了解中国的信托法律

近几年,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家族信托是一个让人既熟悉又陌生的金融法律名词。许多华人不了解中国的信托法律制度,而境内的家族和高净值人士不了解离岸信托,他们在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上不能恰当地使用传承工具
什么是信托?信托是信用委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持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收益。信托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我国家族信托与离岸家族信托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法律发展进程中,所以存在差异。
我们先来看两个信托案例。
(1)国内首款家族信托——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万全资金信托
2013年年初,某信托公司发行了国内首款家族信托。此信托产品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一位客户是年过40岁的企业家。根据约定,信托委托人与该信托公司共同管理这笔资产。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继承。信托可设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也可限制受益人的权利。信托收益分配形式多样,有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
(2)某家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事务管理型)
该家族信托计划的目的是满足失独客户的隔代继承需求和家族事务管理需求。
张先生和老伴儿在年逾古稀之际失去了唯一的儿子,留下年仅28岁的儿媳和两个分别只有1岁和3岁的孙子。老夫妇早年经商积累下数亿资产,如今面临儿媳改嫁、孙子改姓,或孙子长大后不成才,无法继承家业的问题,于是决定出资5000万元设立家族信托,并约定受益人为两个孙子及其“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信托财产投资于稳健的金融资产,并对受益权做出如下规定。
除非患有重大疾病,受益人在成年之前对本金和收益没有支配权,只能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来支付必要的学习支出。
18~25岁,受益人可以支配收益,但不能支配本金。25岁以后,受益人可自由支配本金和收益,但应兄弟和睦、一致决定。
若受益人改姓或在老夫妇去世后有未尽孝道的行为,受益人丧失对本金和收益的支配权。
一旦受益人死亡,受托资产将被捐给慈善机构。
受益人成家立业后,本金和收益按所生育的继承人数量按比例分配。
通过该信托计划,委托人成功地将信托财产保全并预留给两个孙子和直系血亲后代,并排除媳妇、女婿等姻亲主张收益权的可能。受托人的主要职责是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并遵照委托人意愿,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本金和收益。这表明事务管理型信托可以帮助客户实现家庭事务的优化管理。
一、我国境内家族信托
1、信托与家族信托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014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称:“家族信托是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家族信托与自益信托的营业性信托在信托目的、受托人、受益人范围、保留事项等许多方面是不同的。
2、法律渊源
信托法律制度起源于公元前3世纪古罗马帝国时期。现代意义的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信徒为了规避土地交给教会,创新了用益制度,这是信托的前身。从信托的起源看,信托是规避法令对财产管理和传承的限制而产生的独特制度设计。
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历史悠久,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已经成熟。大陆法系的家族信托制度历史比较短,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
我国信托制度形成较晚,2001年才颁布信托法,2007年颁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17年颁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发展初期。
3、设立与运作
(1)法律制度
关于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作,英美法系已经形成了适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和环境。
我国目前只有“一法三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物权法、新颁布的《民法典》及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尚无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信托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制度的框架、基本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合同法及新颁布的《民法典》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特别法的支持,对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范围和类别及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予以保护和规范。物权法及新颁布的《民法典》为信托财产的转移规定了生效方式。
(2)家族信托的当事人
家族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
委托人是指家族财产的所有者,包括个人和家族。按照规定,委托人还需要是“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并承担受托义务的人。受托人可以是营业性信托机构,也可以是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
受益人是指委托人指定的享有家族信托财产及家族事务管理所产生利益的人,可以是委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委托人的子女、亲朋好友、企业员工,以及需要救助的社会群体等。受益人享有除财产性权利外,还享有受教育、获得医疗、休闲娱乐等权益。受益人可以变更。
保护人是指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有权利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的活动进行引导、限制和监督的人。我国慈善信托有监察人制度,而信托法没有规定私益信托的保护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或者以共同委托的方式确立。
(3)家族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书面家族信托合同,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或转移给受托人,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动产、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需要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信托才能生效。
(4)家族信托的运作
家族信托的运作包括家族财产管理和家族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包括家族信托财产投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家族信托资产管理等。家族事务管理包括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股权管理、受益权管理、信托利益分配等。
(5)家族信托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家族信托的设立期限比较长,会有委托人在设立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委托人可以根据法律和信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受益人等做出变更。
家族信托设立后可能会在特定的情况下被撤销或解除,委托人依据信托合同可以自行撤销,也可以由委托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撤销或被司法机关裁决解除。
家族信托期限已到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信托关系终止。
4、功能
(1)财富保护功能
家族信托对财富的有效保护,是通过信托财产隔离机制实现的。在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一经委托人委托(转移)给受托人,就通过信托法律关系形成了与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的双隔离机制,使得企业和家族的财产独立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信托还可以区分遗产和信托受益权,区分信托财产与家族企业固有财产,避免家族企业因经营风险和财务危机造成债务和破产追击。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可以避免被强制执行和被刑事追缴,阻断债务和刑事追偿,保障无法界定清楚的家族企业财产中的个人财产得以有效隔离。信托还可以对夫妻双方财产做出安排,防止因婚姻变动带来家族财产和家族企业股权及控制权的变化。家族信托不因家庭成员的个人能力、债务、婚姻、刑事追索、死亡而使企业或家族财产受损或被削减,家庭成员能持续、安全地从企业或家族财产中获益。同时,家族信托的设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家族资产讯息的私密性。
(2)财富传承功能
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有若干方面的内容,包括传承家族财产、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家族通过家族信托的灵活运用,可以依照委托人的心愿预先安排,减少家族成员的认知差异和观念差别。此外,家族信托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机构,实现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进而实现家族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3)家族治理功能
家族治理包括家族和家族企业治理。家族治理主要通过制定家族宪法和设立家族治理机构来实现。家族信托可以与这两种家族治理的形式很好地融合。家族宪法的内容可以决定家族信托的结构框架,满足家族治理的不同需求。家族信托设立后,家族治理机构的决策,可以对家族信托的事务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并根据家族需求和利益的变化做灵活调整。
目前,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家族企业接班人的培养和管制权的传承。家族信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助解决这些问题。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企业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将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剥离,既保持了家族对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完整性,又避免了不愿或不能管理家族企业的家族成员对企业的不适当行为。家族信托还可以建立期权激励计划,稳固和调整非家族成员管理层与家族成员管理层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家族信托实现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剥离,保证了企业管理层的可预期性和新老团队的衔接、融合。
(4)税收筹划功能
税收筹划是指家族成员个人和家族企业的纳税义务人通过制度和结构的安排对涉及应纳税业务、收入等事项进行规划调整,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信托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永续存在的家族信托避免未来的遗产税,通过信托优化税务架构,实现合理避税。
(5)社会慈善功能
随着家族财富的积累,许多家族都开始着手做慈善事业,回馈社会,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建立正向的家族价值观和家族精神,传承给后代,为家族积德积福。家族信托的社会慈善功能可以有效协助家族长期稳定地善用家族资产,实现家族回馈社会的愿望。
二、离岸家族信托
前几年,许多中国企业家在离岸地设立了离岸家族信托。离岸信托到底和我国信托在法律层面存在哪些不同呢?我们先看两个离岸信托的案例。
(1)夫妇离岸家族信托
2002年,SOHO中国为了在境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潘张二人通过私人公司控制了SOHO中国(开曼)股权。接下来,SOHO中国(开曼)设立了7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控制其境内7家地产项目公司。其中,潘石屹透过Boyce(英属维尔京群岛)控制SOHO中国(开曼)47.39%股权,张欣透过Capevale(英属维尔京群岛)控制SOHO中国(开曼)47.39%股权,夫妻二人的股权共计94.78%。此时,潘石屹和张欣分别拥有SOHO中国(开曼)的均等股权。
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将其在Boyce(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全部股份以馈赠方式转让给张欣,这种方式俗称“境外换手”。
SOHO中国的信托持股设计模式如下:张欣把Boyce(英属维尔京群岛)及Capevale(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全部股份转让给Capevale(开曼)(特意为成立信托而注册的公司)。随后,张欣把Capevale(开曼)的全部股份授予汇丰国际信托。该信托属于私人信托,最大的优势是紧锁股权。比如张欣在信托条款中设计了信托财产不可撤销条款。而张欣是该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及全权受益人。潘张二人作为Boyce(英属维尔京群岛)及Capevale(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董事,通过对其控制,同时实现了将资产转移境外和对SOHO中国的控制,如下图所示。
潘石屹、张欣夫妇离岸家族信托
(2)豪W与丈夫C的信托
2012年11月20号,上市公司LH地产董事会主席、中国女富豪的离婚处理,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树立了一个样本。市值764亿港元的公司,577亿港元的身家,并未因离婚受到太大影响。
2008年6月LH地产公司上市之前,W与其丈夫C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
W与C先在开曼群岛注册了LH地产的空壳公司,LH地产的股权由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分别为Charm Talent以及Precious Full。之后,W与C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为Longfor 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LH地产100%控股。Longfor Investment收购了JX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这一部分正是W打算用来上市的资产。Longfor Investment收购了JX发展之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元和12.8亿港元的价格转让给Charm Talent 和Precious Full。至此,信托架构已经到了收尾阶段。
W和C将汇丰国际信托列为受托人之后,开始着手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汇丰国际信托的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世界,当然泽西岛、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也有。W将Charm Talent所持有的所有JX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Sea。而C也将Precious Full所持有的全部JX发展的股份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 land。这两次转让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进行。信托成立之后,W和C都不再直接控制LH地产的股权。
在这一架构下,W和C两人的身份性质无论发生了何种变化,公司股权最终都需要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汇于一体产生效力,这在一定意义上保障了两大股东行动的一致性。
世界上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塞舌尔群岛、萨摩亚群岛、马恩岛、毛里求斯、塞浦路斯、新加坡以及我国香港等。这些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具有法律制度完善、税收环境良好、政治环境稳定、金融制度发达等特点。
1、离岸家族信托的概念
离岸家族信托是指适用离岸地法律,委托人以在境外的家族财产委托给具有设立信托架构所必需的牌照的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不同需求,配合设立地律师事务所、银行等中介机构,签署一系列合同的法律行为。
2、离岸家族信托的当事人
离岸家族信托不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还包括需要的委员会和法律顾问。
3、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
(1)离岸地的选择
设立离岸家族信托,首先需要选择离岸地。离岸地的选择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复杂。首先,离岸家族信托的架构是家族财富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部分,需要建立在整个系统内。通常,家族财富管理需要搭建三大架构——税务架构、组织架构和股权架构,三者协调统一。家族信托架构需要搭建在三大架构搭建的系统内。
离岸地的选择还需要考虑信托委托人的国籍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法律制度、税收制度,这关系到委托人的权利、财产的转移、协议的效力、财产的管理、受托人的作用,以及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否应遵守《海牙公约》。
在确认法律制度冲突之后,选择离岸地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设立信托的目的、受托人的条件、委托人保留的权利、信托的保护人。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如果是财产安排,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是股权和控制权安排,需要选择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有VISTA和STAR特别信托制度的法域。
受托人的选择需要考虑离岸地法律框架、善意免责规则和财产处置的效力。大陆法系的国家需要选择可以实现委托人保留权利的离岸地,设立全权信托的需要重点考虑信托保护人的权限等。
(2)离岸家族信托的设立流程
1.了解委托人需求,进行架构设计。
2.调查委托人情况。
在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前,受托机构的离岸持牌信托公司通常会提供一套承诺性文件,需要委托人填写,包括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设立信托的初步意愿和对信托机制的基本要求。
3.起草信托契据及配套法律文书。
在确认委托人情况符合离岸家族信托设立条件后,双方可着手起草信托契据及相关文件。信托契据要包括明确了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及初始信托财产的条文,即在信托设立地的法律允许范围内,信托公司应设计符合委托人意愿的契据条款。简单的配套法律文书一般包括配偶同意函和赠与协议等,如果是复杂架构(如股权类信托),还需要相应修改,以作为信托财产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等。
4.交付信托财产。
5.签署信托契据及配套文件。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双方可进行信托契据的签署。如果受托人是信托服务机构,在签署信托契据的同时,通常要签署一份受托人服务协议。
6.信托备案与缴费。
委托人设立信托,除需要支付信托公司服务费外,通常还需要在信托契据签署生效之后,到信托设立地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缴费,至此离岸家族信托设立完成。
4、离岸家族信托的撤销
大多数离岸家族信托适用于英美法系,如果被认定是虚假信托或欺诈信托,将被撤销。被撤销的信托,自始无效,基于信托法律产生的财产保护功能自始全部丧失。
5、离岸家族信托的功能
随着越来越多的家族在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在内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法律体系的创新,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稳定的立法保障,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有一定灵活度,满足了家族对多重家族信托的需求。
(1)有效的司法隔离保障功能
有些离岸地虽然目前仍然是宗主国的属地,但已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些地区通过对债权人撤销信托的条件和时间的限制,以及对境外法院生效裁判的拒绝执行,来对家族信托提供司法保护。
(2)税收筹划功能
离岸地往往有针对离岸家族信托的优惠税收政策。有的对非本国居民不征税,有的是固定期限内的税收优惠或者豁免。当高净值客户考虑移民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比如购置不动产、支出教育费用、缴纳遗产税等。例如著名的龙光地产家族信托,委托人纪凯婷为居住在我国香港的圣基茨公民,受托人为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机构,资产在信托内保值与增值,只要不被提取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委托人在接受信托收益分配时,也因非居民身份而无须交税。
(3)投资多元化,增值空间大
离岸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专业的信托公司,具备良好的信用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需求进行多元化的境外投资,灵活设计条款。
(4)继承上的自主性
委托人利用离岸家族信托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根据个人意愿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为家族企业搭建便利的投资通道并规避汇率风险
我国家族企业在目标地的投资所得受外汇管制政策的限制,基本上不会以“利润”的形式回到境内。由于离岸地几乎对外汇没有任何管制措施,家族企业可以选择在同一货币或者货币可流通的离岸地建立股权信托,以回避相关的汇率风险。
(6)为家族企业境外上市提供灵活的架构安排
无论是主板,还是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对挂牌均有“产权清晰”的要求,因为持股投资人匿名,容易规避监管,所以不被我国监管部门接受。与此不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接受信托架构的安排,家族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安排,在境外上市。
(7)较强的保密性
离岸家族信托的契约内容及信托财产状况是对外严格保密的,外界无法单从信托的名称判断信托的归属,因此会给信托委托人极大的安全感。其中,离岸遗嘱信托有特别的保密功能。很多客户在设立离岸基金的同时,希望对受益人保密,离岸信托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将受益人的名字在基金、SPV和财富管理安排层面完全隐去,所有的投资行为都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进行操作。有些离岸地允许对受益人保密,以确保信托始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运作,防止受益人恶意终止信托或为自身利益破坏信托。
6、离岸家族信托与我国境内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1)离岸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离岸家族信托适用于境外财产的安排,财产在境内的,需要遵守财产所在地(国)的相关法律和外汇管理规定。所以,我国家族企业利用境内的财产设立离岸信托时,会受到限制。
(2)我国境内家族信托的局限性
我国家族信托起步晚,目前还存在很多限制,包括法律制度、运用、理念和能力等多方面限制。而法律制度的障碍是实质性障碍,造成目前境内信托业务基本局限于资金信托业务。
1.目前家族信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一法三规”和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新颁布的《民法典》等相关民商事法律,缺乏直接适用的家族信托业务指引。比如在信托财产的登记、转移等环节上,因为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得家族信托严重受限。根据信托法,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包括房地产、艺术品、游艇等实物资产,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在实际中,信托财产登记、转移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特别是信托财产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存在一定的操作障碍。
2.税收制度制约财富传承。我国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对信托营业额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会重复征收,这就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的持有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而且我国不动产和股权过户的税负偏高,也给家族信托设置了操作障碍。
3.一些监管细则束缚了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如关联交易须逐笔事前报备。由于家族信托涉及大量资产配置业务的操作,而这属于监管部门认定的“关联交易”,因此需要逐笔上报,降低了投资的时间效率。合同报备和信息披露与客户隐私需求冲突,由此导致的个人财富等隐私信息的曝光风险,可能使大量优质高净值客户“外逃”和流失,并最终无益于信托业的转型创新、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及对资本外流的阻滞。
4.信托持股面临不确定风险。由于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委托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难题。
5.业务开展的地域局限性大,难实现信托财产的全球化配置。目前,信托公司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国际投资业务面临严格的市场监督。虽然我国部分信托公司已具有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业务的资格,但境内的信托公司只能在境内进行经营,无法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境内家族信托也无法解决境外资产的分配与隔离问题。
综上,目前我国境内家族信托的市场需求很大。据报道,2018年年底,中国4位富豪向信托基金共转入170亿美元,这表明我国亟须突破家族信托的限制,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大量资产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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