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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大额保单与家族信托的结合方式

【财富管理】大额保单与家族信托的结合方式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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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保险金信托目前在境外,很多高净值客户更喜欢采用人寿保险加信托的组合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因为保单可以提供高

 一、保险金信托
目前在境外,很多高净值客户更喜欢采用人寿保险加信托的组合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因为保单可以提供高杠杆和现金流,而信托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的保护资产的法律架构。但是在境内,由于信托的法律环境并未成熟,所以目前国内高净值家庭更加认可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
案例1:
张总是一位亿万富翁,他和太太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已经成年,正准备结婚。张总今年48岁,平时很注意养生,也经常打高尔夫锻炼身体。张总不吸烟、不喝酒,身体状况良好。张总的保险一直由一家信得过的保险经纪公司帮忙筹划安排。在意识到大额保单在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后,张总决定通过保险经纪公司选择一家保险公司的大额保单。经过保险经纪公司的介绍,张总购买了一份保额1000万美元的大额保单,经过体检和保险公司的财务核保后,确定应缴纳的保费为265万美元,保费和保额之间有2.3倍左右的杠杆。因为张总是某国内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张总向银行申请了保费融资计划,通过银行融资,张总实际支付的保费只有265万美元的30%,也就是说,实际出资只有80万美元左右。通过融资,张总的大额保单实现的杠杆增加到10倍左右。
张总在购买大额保单时,原打算将女儿设定为身故受益人,但张总担心未来如果身故,女儿获得的赔偿金会被女婿分走一半,保险公司没办法帮客户一直持有保险金(身故理赔金)。此时,最适合张总的产品就是保险金信托,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大额保单加家族信托的方式帮张总解决了这个问题。
具体操作是,张总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先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方案,包括具体的保险计划、保险公司的认定、贷款条款的确定等,在张总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向张总出具正式保单,保单生效后,张总将保单质押给私人银行,通过保单质押向私人银行申请保单融资,私人银行将保费的70%支付给张总。因为张总将保单质押给私人银行进行了融资,这时保单的第一受益人是私人银行。
在保单生效后,张总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来源于张总购买的大额保单的保险理赔金。同时,张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和私人银行,将信托公司(或信托合同中确定的信托名称)列为第二受益人。张总和保险公司变更保险条款,增加第二受益人。张总和私人银行变更保单质押融资合同条款,明确私人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收到保险金理赔后,扣除张总应付的贷款款项,剩余资金由私人银行全额支付给信托公司作为张总设立信托的财产。在保险赔付发生以后,张总即为女儿设立了一份高达800万美元的家族信托。
在张总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中,张总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个性化、定制化的安排。如果张总希望女儿自力更生,担心女儿拿到巨额财产之后会挥霍无度,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规定在女儿达到一定年龄,比如50岁之前,信托财产的本金不得分配,只可以分配每年的收益,用于女儿本人的生活、医疗等基本支出。在女儿50岁以后,每年分配本金的10%,10年后分配完毕。这样,女儿每年信托所得不会很多,防止女儿的挥霍和无效管理。当然,张总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其他安排。信托的优势之一就是个性化,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充分发挥想象力来安排、分配信托财产。
如果张总不想女婿分到信托财产中的一分钱,完全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财产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当然,张总也可以换一个角度为女儿着想,为了维护女儿的婚姻,张总也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将女婿作为受益人,规定女婿每年可以从信托财产中领取部分收益,如果女儿女婿结婚满50周年,一次性给予夫妻二人一大笔信托财产作为奖励。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金信托将大额保单的高杠杆特点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点进行了完美的结合,对于希望设立家族信托来保障后代,又不愿意一次性拿出几千万元资金的高净值家庭来说,保险金信托是一个接近完美的解决方案。
传统保险产品在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后,保险合同关系结束。这种给付方式无法防范受益人在拿到一笔巨额保险金之后挥霍无度的风险。即使有一些保险产品可以分次给付保险金,离信托的个性化定制仍相去甚远。保险金信托则可以依赖信托合同,个性化分配保险金,同时保险金进入信托成为信托财产后,信托机构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打理,可以产生信托收益,带来财富增值。
在购买大额保单搭建保险合同架构时,受益人的债务风险必须纳入考量范围。但是由于保险合同周期很长,在投保时很难预测将来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是否存在债务风险,一旦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则成为受益人的财产,如果受益人此时存在债务,保险金很可能被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另外,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如果处于婚姻状态,即使身故保险金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也很难防范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从而致使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保险金进入信托,利用信托的独立性、个性化定制等功能,则可避免以上风险。
在配置保险金信托产品时需要注意,保险金信托的账户一般要等到保险理赔后才有第一笔现金流,因此,信托财产一般在投保后很多年才正式形成。万一信托公司在保险理赔之前倒闭,购买保险金信托产品的目的将无法实现。为了保证保险金信托的正常设立和长远经营,投保人在选择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应当选择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信托机构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尽量确保信托机构有长期、稳定、持续的经营能力。
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时,需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制定投资策略。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选择投资条款,以确保将来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财产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此外,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合同中设置专门的信托监察人,负责监管信托机构是否按照信托合同运作信托。
二、信托投保
所谓信托投保,是以家族信托作为投保人购买保单的方式。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信托投保的方式和优势。
案例2:
张总在海外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这一家族信托的投资方式以证券、基金、房产为主,家族信托的总资产量约为3000万美元,家族信托所持资产中没有大额保单。今年,张总意识到大额保单在资产配置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并且大额保单是资产配置的底层设计,没有底层设计的资产配置像是空中楼阁,没有坚实的地基支撑,风险抵御能力将大幅度下降。因此,张总计划为自己的家庭配置大额保单。由于张总的家庭成员大部分已经移民,张总的家族企业经营的是国际业务,家族大部分资产都在海外,家族信托也是在海外设立的,所以张总选择在海外购买大额保单。
在选择谁作为投保人购买这份保单的问题上,张总有两个选择,一个是自己或家庭成员购买,一个是家族信托购买。如果自己或家庭成员购买,张总担心未来投保人个人的债务风险可能会波及这份大额保单。同时,他也担心未来子女的婚姻风险,现在年轻人的婚姻稳定性越来越差,张总不希望子女的婚姻导致家族财产流失。
经过多重考虑,张总决定以家族信托作为投保人购买这份保单,并将家族信托作为保单的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家族信托,被保险人是张总。未来如果张总去世,那么保单的理赔金将分配给家族信托,再通过家族信托里约定的分配机制进行指定分配。未来如果张总个人产生债务纠纷,这份保单也不会受到影响,因为保单的持有人是家族信托,不是张总,可以很好地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不论是保险金信托还是信托投保,其核心都是将大额保单和信托相结合,将传承的链条串联起来,实现风险隔离、有序传承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
在配置保险金信托产品或者信托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需要订立遗嘱,必须注意遗嘱中是否对大额保单和信托两种财产存在重复安排或者矛盾的安排,因为大额保单和信托结合后必然形成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立遗嘱人单纯从财产安排角度出发,可能会重复安排、矛盾安排,也有可能会遗漏安排。
在信托投保的问题上,读者会发现上文所举的例子是海外的信托投保。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实践中进行信托投保仍然存在一定难度,笔者团队曾代理客户向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不接受信托作为投保人。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保险业将与国际接轨,家族信托作为投保人终会实现。
从近两年来我国金融业的政策走向不难看出,银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已是大势所趋,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境外保险企业入驻中国,中国的保险金融产品也必将与世界接轨。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以家族信托作为投保人购买大额保单的投保方式,虽然目前在中国很难落地,但是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相信不久的将来,家族信托体系将在中国越发完善,信托将可以作为投保人进行投保,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关系将更加明确,保单类别将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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