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法的一般原则来源于英国信托法。英格兰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作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适用法的补充。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相关制定法包括《受托人法》及1993年《受托人修订法》(Trustee Amendment Act)、《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和记录法》(含修正案)、《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
第一,法律优势。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允许信托设立人保留的权力较为广泛,例如变更信托、撤销信托及指导投资的权力;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最长存续期限为360年,但慈善信托或其他目的信托可无限期持续;信托收益积累期限为信托期限;允许非慈善目的信托。
美国系普通法系,各州家族信托适用的法律包括制定法与普通法(判例法);制定法与普通法均分为州法律及联邦法律。
加州家族信托税务受到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及加州特许经营税务委员会(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管理。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相关条款,美国公民、居民(含美国国内信托,下同)所得税适用全球征税原则,就美国公民、居民全球财产的赠与、继承及隔代传承均征税;对于非美国公民、居民(含国外信托),仅对其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其位于美国的财产的赠与、继承、隔代传承均征税。除美国联邦税务外,加州特许经营税务委员会对于加州的家族信托征税,例如所得税等。当然,美国联邦及加州税法均规定有信托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非美国人持有美国地区财产的情况较为常见。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7701条之规定,美国人指美国公民(美国可为双重国籍之一)或美国居民。反向解释可知,非美国人指不具有美国国籍且非美国居民的人。持有美国地区财产的非美国人面临着较为严格的税务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