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订立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遗嘱内容,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依法做出公证。
自书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指以录音磁带录记立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订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指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遗嘱。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上述5种形式的遗嘱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很多夫妻在签订婚内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且没有被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会被认定为无效。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这类约定往往会被认为限制了离婚自由权,因而会被认定无效。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这样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该约定的存在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的约定内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笔者认为,人寿保险具有财产属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第一,投保人可以通过提前退保的方式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投保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须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合同是具有现金价值的。
人寿保险合同具有财产属性,在不同的时间点财产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如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因此,从结论上来说,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可以被强制执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不能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投保人的债权。
第一,人寿保险公司不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也就是说,人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保险公司不能随意终结保险合同效力,更不能为了退还保险费而终结保险合同效力。
1.委托人:指设立离岸家族信托以便把自己的财产转移出去的人。
2.受益人:指离岸家族信托中的财产惠顾对象。
3.受托人:指管理信托中财产的管家或信托机构。
第一,避免家族内财产纠纷。信托对有哪些受益人,每个人应该获得多少,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获得多少财产,都有详细规定。到时候分这些财产的是受托人,而不是财产委托人。财产委托人可以将一些棘手的问题交给受托人处理。
2010年5月,该地产公司的控股公司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当天,纪某受让持股1股。随后,公司增发999股,通过向纪某本人及其全资拥有的3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公司配发,纪某拥有了该地产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2013年5月,纪某又通过在根西岛注册成立的信托公司,设立了根西岛的离岸家族信托。该信托公司收购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的全部权益。此时,该地产公司的控股公司由这家信托公司100%持有。
2013年10月,纪某又分别以零代价向上述3家离岸投资公司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控股公司转让了股份。
2013年12月,该地产公司的控股公司以信托持股方式在中国香港上市。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家族信托也不例外,必须订立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某私人银行的高净值客户钱女士与丈夫离婚后,3岁的女儿归其抚养。离婚后的钱女士,既要兼顾事业,又要照顾孩子,疲于奔波,非常辛苦。最近,钱女士经常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诊断后,她被确认为癌症晚期。
1.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2.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
2.遵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
3.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立保险金信托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如下3个条件,都可以设立信托(《信托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确定的信托财产,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
3.采用书面形式。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特别是大额保单,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因被保险人的身故而获得巨额保险金。所以,在大额保单里,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了安排,却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带来了潜在的危险。生活中,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大额保单的这种机制,蕴藏了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郭律师是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专注于跨国的高端法律业务,今年45岁,与妻子育有一个8岁的儿子。郭律师最近感到身体每况愈下,为有效做好财务规划和人身意外安排,他购买了一份大额保单,指定8岁的儿子小郭为受益人。郭律师希望万一自己发生意外,赔付的保险金足够支付小郭今后的生活开支,但又不想让小郭因一次性获得巨额财富而不思进取,产生不劳而获的思想。同时,郭律师还想小郭今后能像自己一样从事律师职业,希望妻子能用心培养小郭,愿小郭成年后早日成家立业、多子多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