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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中国香港特区持久授权的革新和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

【财富管理】中国香港特区持久授权的革新和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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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Ⅰ、引言随着中国香港特区的人均寿命越来越长,人口迅速老龄化,香港特区急需针对认知障碍患者的财务规划工具。无论

Ⅰ、引言
随着中国香港特区的人均寿命越来越长,人口迅速老龄化,香港特区急需针对认知障碍患者的财务规划工具。无论这种障碍是天生的,还是疾病或意外的后果,认知障碍患者都需要他人为其利益代管资产。但不幸的是,核心家庭和单亲家庭越来越多,这就使得仅依靠有关个人的家庭来养活认知障碍患者变得越来越困难,更不要说扶养他们了。对于天生就患有认知障碍的人(如唐氏综合征)来说,预期寿命的提高就意味着跟过去相比,他们可能比自己的父母寿命更长,因此他们之前所享受的照料就很有可能中断。
因此,一旦失去照料能力,一些父母就急需为他们的孩子设置可靠的财务安排。其中一种规划机制就是由父母设立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EPA)——一种委托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仍然“继续有效的”的代理协议——当父母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被指定的受权人享有管理授权人财务事宜的权力,以便动用该父母的财产照顾子女。父母还可以设立私人家庭信托,聘请家人或专业受托人来管理资产。但是,中国香港特区现有的这些法律工具并不完善。有关持久授权书的立法于1997年颁布,直到最近才得到重大检讨。
此外,只有那些积蓄颇丰的家庭才负担得起私人信托聘请的专业受托人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最近提出了新的持久授权的立法,旨在重振有关持久授权的陈旧立法,提高公众对这项重要财务规划工具的认知。此外,近期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还决定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一种专门为有特殊需要的人设计的、能够负担得起的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将出资的委托人的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管理和投资,以分摊运营费,从而减少每名参与者应缴纳的费用。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特殊需要信托还属于相对较新的法律手段,目前中国香港特区提出的由政府领导和管理特殊需要信托也属世界首例。本章将讨论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此两项备受期待的措施。
Ⅱ、中国香港特区认知障碍患者的持久授权书革新
A、持久授权书
中国香港特区1997年颁布《持久授权书条例》(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Ordinance,EPAO)引入持久授权书,该条例复制了英国现已废除的《1985年持久授权书法》(UK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Act 1985)。虽然英国相关法律法通过《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进行了大修,但中国香港特区在2011年只对《持久授权书条例》进行了少量修订。虽然持久授权书是一种可负担且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但在使用时仍有许多明显的弊端。
首先,即使认知障碍患者具备订立持久授权书的精神行为能力,但签署过程中诸多严格的手续也限制了实际的应用。此外,若日后授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无法监督受权人,则存在受权人滥用财产的固有风险。为保护无行为能力的授权人,就需要额外的保障措施。
其次,在签署持久授权书时,既需要医生证明授权人的精神行为能力,又需要律师在场见证,这种繁杂的手续阻碍了持久授权书的普及。这一手续在2012年有所放宽,允许授权人在医生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授权书,然后律师于该授权书签署后28天内确认授权人表面的精神行为能力。相比之下,新加坡《精神行为能力法》规定的永久授权书核证方式更为简单,即仅需有资格的精神科医生、执业医师或律师出具证明。
最后,就持久授权书的权限范围而言,持久授权的一大缺陷就在于缺少“一般授权”和“个人护理”。如前所述,《持久授权书条例》是根据英国现已废除的《1985年持久授权书法》(Enduring Powers of Attorney Act 1985)起草的。但问题是,该条例对持久授权书下的一般性权力授予进行了限制,“这显然忽视了一个事实,即英格兰和威尔士并没有采取(或者说,建议)此类限制”。由于赋予一般授权将使持久授权书无效,因此授权人需要从标准订明格式的默认权力列表中进行选择。缺乏个人照顾规定的持久授权书也会给受权人带来问题,在若干情况下,受权人无法在不涉及个人护理的情况下作出有关授权人财产和财务事宜的决定。
授权书登记数量少也反映出了中国香港特区持久授权书制度的局限。《持久授权书条例》颁布后10年内,只登记了21份持久授权书。放宽了两名证人同时在场(dual-witness)要求后,2013年至2016年,已登记的持久授权书攀升至383份,但与新加坡2010年至2016年2万多份的登记申请还相距甚远。
B、拟议持续授权书制度
为了改革目前仍显不足的持久授权书制度,法律改革委员会(Law Reform Commission)在2011年公布了一份报告,建议扩大持久授权书的范围,使其不仅可以涵盖涉及授权人财产和财务事宜的决定,还可以涵盖涉及个人护理的决定。随后,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成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对2011年报告进行研究,并于2017年12月拟议设立新的持续授权书制度(Continuing Power of Attorney,CPA)。
在律政司公布的有关持续授权书法案的咨询文件中,详列了有关咨询的结论和建议。颁布新的《持续授权书条例》(Continuing Power of Attorney Ordinance,CPAO)后,拟议的持续授权书制度将予以实施,从而避免了与《持久授权书条例》的混淆。《持续授权书条例》颁布前已经订立的持久授权书仍受《持久授权书条例》管辖,两部条例并行不悖。持续授权书制度将带来若干变化,详情载于下文。
最重要的是,除了持久授权书中已授权的财务决定,持续授权书还允许受权人就授权人个人照顾作出决定,并同时授予受权人查阅授权人电子医疗记录以作出相关决定的权力。医疗决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人的住宿、教育、工作及度假事宜。但是,就像新加坡,受权人无权摘除授权人的器官进行移植,也无权决定授权人绝育或入精神病院治疗;无权决定续命治疗或预设医疗指示;无权使授权人接受医学研究、电休克治疗或生殖技术程序。在授予新的权力时,《持续授权书条例》将删除《持久授权书条例》第8条第(1)款(b)项下对授予一般性授权的限制。授权人不再就授予受权人特别权力的订明格式限制。
据此,在新的制度下,授权书除涵盖对授权人财产及财政事务的决定外,也涵盖对授权人个人照顾的决定,当然授权人也可为该授权设定条件和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没有破产的自然人和信托公司都可以担任财务事宜的受权人,但只有自然人可以处理个人照顾相关的事宜。持续授权书的订明格式将会进行修改,以反映前述受权人权限范围的扩大。有关订明格式的更多详细内容将于后续附属法例中进行说明。
订立持续授权书复制了持久授权书要求的两位证人的规定,但两位证人无须同时到场(如前所述)。类似于持久授权书,持续授权书必须递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registrar of the high court)进行登记,但登记并不意味着法院会立即宣告该授权生效。若监护委员会(Guardianship Board)或法院撤销登记持续授权书或罢免受权人,则司法常务官可以取消该登记。申请登记持续授权书前需要通知的人员从两名增加到五名,但类似持久授权书制度中的规定,未进行通知也不会影响持续授权书的效力,尽管监护委员会或法院在就与持续授权书有关的法律程序时可能会考虑这种情况而作出不利的推断。
新的持续授权书制度试图尊重授权人的意愿。除持久授权书制度下受权人的信义义务外(该义务转移至新持续授权书制度中),拟议的《持续授权书条例》进一步对涉及授权人的意愿和偏好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据此,除避免利益冲突、诚信勤勉地行事、保存账目、分离资产等一般性义务外,受权人还必须考虑授权人可确定的意愿和感受,适当的情况下还要咨询授权人的照顾者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员。但是,如果受权人的行为被视为诚信且合理的,则可以免除责任。
《持续授权书条例》另一亮点就是授权监护委员会。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第11条,监督权仅由法院行使,且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可以下令提供账目、撤换律师或撤销持久授权书。为简化程序和降低费用,监护委员会现授权履行下列职能:监护委员会可就拟议《持续授权书条例》第5节规定,经当事人请求或主动作出一项或多项决定包括:宣告持续授权书的效力;反对或同意授权人撤回持续授权书;撤销、变更或中止持续授权书;或下令制备账目。
与持久授权书的不同之处在于:监护委员会将会成为所有当事人的首个连接点,法院将不再直接受理相关诉讼申请。相反,法院将处理监护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以及针对监护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在处理此类申请和上诉时,法院也可以作出第5节项下的一项或多项决定。正是基于此种身份,法院将在持续授权书制度下继续履行监督职能。
拟议《持续授权书条例》将给持久授权书制度带来积极的变化:将权限范围扩大到个人照顾,更强调授权人的意愿,同时,通过指定监护委员会(而非法院)作为首个连接点来简化程序。但是,持续授权书法案仍遗留了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支援决策”、为受权人提供更好的指导和帮助、为授权人提供额外保障措施。尽管中国香港特区持久授权书沿袭了当前最佳的国际惯例,但仅通过授权书制度还是难以识别有能力且愿意一生照顾认知障碍患者、愿意承担这一无偿又繁重的工作的人。此外,大部分认知障碍患者都没有满足相关要件的行为能力,即为他们丧失行为之时做计划。此外,当一个人能否作出合理决定是随着病情波动变化的时候,行为能力这一问题就变得很复杂了。在这种情况下,特殊需要信托就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Ⅲ、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
A、提倡变革
特殊需要信托以私人信托为蓝本,是一种用以进行财务管理的灵活且可信赖的法律工具,不会随着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或终止而结束。对于大多数中产家庭来说,私人信托的费用过高。而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特殊需要信托将实现费用节约,将众多财产委托人的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管理和投资,从而减少管理费。
迄今为止,在针对弱势成年人的倡导计划方面,中国香港特区仍然没有全面的政策或立法框架。但是由于中国香港特区缺乏较好的特殊需要财务规划工具,人们产生了诸多担心,许多残疾人组织(Disabled Persons Organisations,DPOs)从事倡导活动,游说政府立法改革,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其利益。监护制度及财产管理关注组(Concern Group of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Financial Affairs)就是因此特别设立的组织:该组织是一个于2013年年末成立的非政府地方倡导小组,致力于完善认知障碍患者的监护权和相关制度。关注组不仅是一个互助组,还是一个富有表现力、以任务为导向的小组,动员其成员——大多数是患有认知障碍的孩子的父母和(或)其他残疾人组织的代理人——敦促具体的改革措施。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在《2016年施政报告》(2016 Policy Address)中回应了关注组和其他残疾人组织的请求,成立了一个专责小组,探讨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为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提供负担得起的信托服务的可行性。
但是,尽管残疾人组织进行了零星的倡导工作,但迄今为止,鲜有就特殊需要人士的父母对中国香港特区现有财务规划机制的意见和经验进行系统性研究,这一情况就使得倡导工作更具挑战性。因此,为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奠定基础,笔者联同关注组于2016年就父母对现行机制的实用性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区引入特殊需要信托的可行性的意见进行了问卷调查(2016 Questionnaire),调查对象是智障人士的父母和照顾者。
2016年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公众强烈要求在中国香港特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绝大多数受访父母视中国香港特区政府为受托人首选。鉴于公众对问卷的热烈回应,中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AR)在2017年10月的《施政报告》中建议由政府领导特殊需要信托设立事宜,并从2018年政府预算(2018 Budget)中拨出5000万港元设立专门的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于2018年12月运作,并从2019年3月开始设立特殊需要信托账户。政府的使命是为有特殊需要且无法处理自己的财产事务之人士(如智力障碍、自闭症或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可靠、负担得起且可持续的特殊需要信托服务。
B、特殊需要信托的优势
鉴于此前缺乏针对特殊需要人士的令人满意且可负担的财务规划服务,特殊需要信托提供的选择极具吸引力,优势突出。
其一,特殊需要信托克服了现实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可信赖的受托人的问题,他们将在有特殊需要的受养人(至少)在世期间持续为其服务。
其二,专门用于受养人的财产由专业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这既降低了照顾者滥用财务的风险,又减轻了其管理相关个人财务的负担,从而使照顾者能够专注于相关个人的福利
其三,特殊需要信托允许有特殊需要的受养人参与关于照顾者的决策过程中,前提是意向书中对此作出了规定[第四节第(二)部分]。
其四,信托管理费降至最低水平,因为无论受托人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它们都属于非营利组织,因此收取的费用仅限于支付必需的开支。如果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经理,那就必须缴纳资金管理费,但因为此信托计划简单且统一的特征,所以资金管理费维持在较低水平。这也就意味着在实践中,被赡养的受益人所享受信托服务,基本类似于高净值个人所享受的服务。
最后,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持续为有特殊需要的被扶养人提供安全且稳定的私人资金,也减轻了提供社会福利的负担。
Ⅳ、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模型的运作框架
A、当事人
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当事人是受托人、委托人、照顾者、受益人以及协调照顾者和受益人的受托人代表。该五类当事人的角色和职能将在下文逐一讨论。
在新加坡,受托人是独立的法人的信托公司(特殊需要信托公司,Special Needs Trust Company,SNTC),而在中国香港特区,受托人是根据《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Incorporation Ordinance,DSWIO)由社会福利署署长(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Incorporation,DSWI)担任单一法人的公司。根据《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4条的规定,社会福利署署长能够担任“就任何为在社会福利署照顾下的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或就任何与该署工作有关而设立的信托”。
从理论上说,非政府组织可以保留信托资产的保管权并进行投资。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角色(保管和投资)是由政府或由政府支持的法定团体担任;这是因为潜在的委托人对非政府受托人缺乏信心,而且实际上潜在的委托人也无法预先筹集足够的资金,实现规模效益,进而投资信托。2016年问卷调查的结果证实了由政府(连同特殊需要信托董事会中的父母代表)担任受托人,父母或照顾者参与特殊需要信托的可能性会提高。填写问卷的父母们表示,强烈支持设立由政府管理的特殊需要信托,将近一半(44%)表示“可能”或“很可能”参与这种类型的信托。这一结果不难理解。首先,父母/照顾者不愿将其财富转交给仅由政府监督而非由政府运作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当这个非政府组织是新设立的,而且没有往绩。
其次,新设立的非政府组织不可能达到足以承担内部专业投资的规模,并且无法避免地需要聘用专业受托人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但这就会提高管理费,进而更无法吸引潜在用户。很高兴看到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已采用新加坡政府的方法,即将资产交予政府进行保管和投资。
鉴于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在于防止资金滥用,而非投资获利,那么信托条款中极可能会规定低成本的低风险投资策略。由政府领导的特殊需要信托可以保证对信托资金进行审慎管理,同时也可以确保资金的支出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社会福利署署长受有关特殊需要信托的规定和相关立法约束。《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社会福利署署长行使投资资金的权力需遵循《受托人条例》(Trustee Ordinance)和信托相关规定。
此外,让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受托人是一个可持续性的安排。作为单一法团,署长具有永久、长期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委托人去世后仍然可以提供金融服务。然后照顾者可以定期收到资金,为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持续辅助。
香港特殊需要信托接受符合条件的主体的父母、兄弟姐妹或亲属担任委托人。为避免照顾计划出现冲突,只能由其中一位有资格的委托人来开设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然后根据各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财力,决定由谁来担任委托人。这意味着,离婚的父母需要通过协商和沟通为受益人作出统一的看护安排,并且他们无法为受益人分别开设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相应地,在启动该账户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对该账户作出现金馈赠,但需受协议约束,即应根据委托人制订的照顾计划分配这些资金。为使管理费维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每笔馈赠不得低于最新香港中等收入水平者六个月的工资。在2018年第三季度,该月薪金额为1.7万港元。这种灵活性极大地扩展了受益人可获得的资金帮助的来源和期限。
同时,当委托人开设了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后,还应指定一份含优先顺序的照顾者名单。照顾者是指委托人指定的,根据其意愿,在其死后照料受益人的人员。政府正试图动员非营利组织以自筹资金的方式提供机构性照顾者服务。
受益人必须是长期在香港居住的香港居民。尽管2017年《施政报告》中使用“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一词来指代潜在的受益人,但该服务当前覆盖的特殊需要人群的范围更广了,包括如智力障碍、自闭症和精神疾病患者,即只要是因其特殊需要,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财务事宜之人。这其中还包括符合申请社会福利署提供的康复服务或入读在教育局(Education Department)注册的特殊学校的人士。患有疾病的个人需具备医疗证明,证明其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宜。
为每个特殊需要信托账户指定一位个案经理,新加坡独开先河。新加坡特需信托机构包括一个由法律、医疗和金融领域的志愿者组成的受托人委员会(board of trustees),但与受益人的日常接触则由个案经理进行监督。在委托人去世后,个案经理需定期进行家访以检查受益人的健康状况。特需信托机构有广泛的用户群,迄今为止已为400多位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提供服务,包括自闭症、唐氏综合征、智力障碍、失智和精神疾病患者。
尽管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将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的户口经理标记为个案经理,但其确实负责提供类似服务。例如,委托人尚在世时,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要与委托人审查一次照顾计划。或许并非面对面的会谈,但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照顾计划进行大量调整,则可以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委托人离世后,启动信托账户后前三个月内,需每月访问受益人;此后,会谈的频率需要根据受益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无论如何,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会谈。
B、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运作机制
香港特殊需要信托下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运行机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设立、启动、管理和终止。
1.第一阶段:设立
开设特殊需要信托账户,需当律师在场时由委托人签订信托契据(deed of trust),指明受益人。需要附上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以阐明委托人打算如何使用信托资产;由委托人提供照顾计划(care plan),需指明后续照顾者如何使用信托资金照顾受益人,并详细说明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获得的照顾,并粗略估算维持指定护理水平所需的费用。
另外,委托人需要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履行遗嘱,指明是委托人的一部分资产在其去世后将转移给特殊需要信托。通过遗嘱,委托人在生前可灵活地管理其资产,因为这些资产只在其去世后才转至信托。这样做也赢得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从而带来更多的资产,供委托人和受益人使用。尽管中国香港特区政府不提供遗嘱草拟服务,但政府会向委托人提供标准条款加入遗嘱中,以便在委托人死亡时将资产转移到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中。
除执行上述文件外,委托人还必须在设立特殊需要信托账户时将一笔指定金额的款项转账给受托人(首次注资)。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香港特殊需要信托也只接受资金形式的出资,而不接受其他资产(如股票或不动产)。首次注资最低金额包括两部分:首先,它包括照顾计划中规定的受益人一年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根据最新的受雇人员月平均收入(目前为每月1.7万港元)所计算的一年累积费用。其次,它包括一年的信托管理费,目前设定为每年2.1万港元的划一费用。换句话说,如果委托人在2019年2月开设特殊需要信托账户,首次注资最低金额将为22.5万港元[1.7万港元×12(20.4万港元)+2.1万港元]。首次注资的目的是当委托人去世后可以立即启动信托,无须等待遗嘱认证完成。
开设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并制定遗嘱后,直到委托人去世之时完全启动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用以集合投资可能需要20年或更长时间。在此期间,福利署署长代表每年会与委托人联系,以确认最初的照顾计划是否仍然适当,或者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及时满足受益人的需求。除首次注资会存入储蓄银行账户外,不会用作投资,因为资金可能需要随时投入使用。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一旦设立将无法被撤销,除非受益人先于委托人离世或者委托人不再通常居住香港,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将终止,资金将退还委托人。
2.第二阶段:启动
若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收到了委托人过世的通知,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在委托人过世之际即告启动。在最初启动时,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未规定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健康状况恶化等情况下启动信托,而这一限制可能会在下一次检讨中讨论。启动后,受托人将开始每月从首次注资中支出款项给照顾者。然后,遗嘱执行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转移资金至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以进一步注资。
3.第三阶段:管理
在管理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过程中,各方将执行不同的任务。福利署署长作为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有三大义务:第一,投资资金;第二,根据意向书和照顾计划将资金分配给照顾者;第三,定期拜访受益人以提供帮助并审查照顾计划。
关于投资资金,特殊需要信托的目标不是使其托管的资产产生可观的回报,而是进行审慎的投资以期抵消通货膨胀。特殊需要信托资金投资将由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组成的投资咨询委员会监督,该委员会由来自金融和投资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及有特殊需要的被扶养人的父母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受托人选择的投资组合符合特殊需要信托用户的风险预测和投资目标。
但是,为维持较低的运营成本,特殊需要信托的用户无法像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的用户一样,强制性公积金是香港的强制性养老金和储蓄计划,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目标是为有特殊需要的被扶养人家庭提供划算的财务解决方案,因此特殊需要信托的用户无法从多个提供商或多个投资组合中进行选择。任何特殊需要信托从投资中获得的利润,都将作为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中资产的一部分返还受益人。
关于分配义务,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意向书和照顾计划定期向照顾者付款。为防止资产滥用,照顾者不会一次性收到委托人的全部资产。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也有权更换照顾者,例如照顾者去世、破产、监禁、拒绝履行义务或辞职、移民或长期无法联系,因情况和行为能力改变而不再适合担任照顾者,侵犯受益人,挪用受益人的资产或疏忽大意。根据法院的命令或者当受托人认为符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时,也可以更换照顾者。然后将指定下一位照顾者,如果没有合适人选,则受托人将考虑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指定一名合适的人。
关于对受益人的辅助,特殊需要信托办公室的员工每年至少要与受益人见面一次,以审查他们是否获得了照顾计划中规定的护理水平。如果个案经理发现受益人的待遇有任何不足,则个案经理有义务将此事转介至社会工作者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当照顾者收到上述定期付款时,照顾者必须按照照顾计划规定的方式用这些款项来照顾受益人。建议委托人按顺序指定多位替代照顾者,以防止其中任何一个不适合或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政府正在敦促非政府福利组织提供机构性照顾者。
最后,还将成立由父母和委托人代表组成的服务咨询委员会,继续就信托服务的运作和改进给予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建议。政府还承诺在特殊需要信托服务开始后的两年内对其进行检讨。
4.第四阶段:终止
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将在账户中的资金用尽、受益人死亡或受益人不在香港通常居住时,予以终止。耗尽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可以通过获得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残障津贴,继续受到社会福利署提供的“保障网”的照顾。受益人去世后,账户中的任何剩余资金都将根据其遗嘱进行分配,或者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无遗嘱继承的法定制度进行分配。
5.费用
2016年问卷调查的回复表明,如果收取的年费超过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中信托资产的1%,则超过一半的受访父母不会使用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政府在对此作出回应时表示,将在部分回收管理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员工成本的基础上,努力将年费划一保持在2.1万港元。费用水平将根据工作人员的薪资幅度进行调整。此外,政府将承担与信托有关的社会服务人员的成本,如定期探视受益人、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不再收取额外的设立费用或投资费用。
如果信托账户中有210万港元,则以上划一年费收取费用,收费率约为信托资产的1%。与所有划一收费一样,拥有更高额信托资金的用户实际上支付的收费利率较低。由于特殊需要信托是政府运作的计划,为每位用户提供相同的服务,根据每个账户的平均服务费收取划一年费是可以理解的,尤其是在信托推行的初期。将来,当获得更多有关服务使用者的资料时,可能会进一步考虑其他替代机制。
6.继续获得社会福利的资格
政府还明确表示,就中国香港特区需要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中的资产属于受益人可以使用的资源。但是,无须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社会福利(如伤残津贴)将不会受到影响。虽然委托人希望两全其美,但政府部门在管理特殊需要信托和基于经济状况审查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同时,很难将一个计划中可计算的资产视为另一个计划中不可计算的资产。
Ⅴ、结论
患有认知障碍的人通常无法管理自己的财务事宜。拟议中的持久授权书制度改革以及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设立将大大改善认知障碍儿童父母的财务规划机制。拟议中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在民间团体、学术研究机构和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提出的。从构思到落实服务,这一速度是惊人的。这是一种可以负担的信托,使许多原本无法享受专业信托服务的父母可以安心。
最重要的是,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与世界上其他特殊需要信托制度不同,因为中国香港特区是由政府的社会福利署负责管理信托。这将是世界上同类信托产品中的首例,也是由政府营运的、可行又可负担的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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