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特区1997年颁布《持久授权书条例》(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Ordinance,EPAO)引入持久授权书,该条例复制了英国现已废除的《1985年持久授权书法》(UK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Act 1985)。虽然英国相关法律法通过《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进行了大修,但中国香港特区在2011年只对《持久授权书条例》进行了少量修订。虽然持久授权书是一种可负担且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但在使用时仍有许多明显的弊端。
为了改革目前仍显不足的持久授权书制度,法律改革委员会(Law Reform Commission)在2011年公布了一份报告,建议扩大持久授权书的范围,使其不仅可以涵盖涉及授权人财产和财务事宜的决定,还可以涵盖涉及个人护理的决定。随后,律政司(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成立了跨部门工作小组对2011年报告进行研究,并于2017年12月拟议设立新的持续授权书制度(Continuing Power of Attorney,CPA)。
特殊需要信托以私人信托为蓝本,是一种用以进行财务管理的灵活且可信赖的法律工具,不会随着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或终止而结束。对于大多数中产家庭来说,私人信托的费用过高。而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特殊需要信托将实现费用节约,将众多财产委托人的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管理和投资,从而减少管理费。
鉴于此前缺乏针对特殊需要人士的令人满意且可负担的财务规划服务,特殊需要信托提供的选择极具吸引力,优势突出。
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的主要当事人是受托人、委托人、照顾者、受益人以及协调照顾者和受益人的受托人代表。该五类当事人的角色和职能将在下文逐一讨论。
香港特殊需要信托下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运行机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设立、启动、管理和终止。
开设特殊需要信托账户,需当律师在场时由委托人签订信托契据(deed of trust),指明受益人。需要附上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以阐明委托人打算如何使用信托资产;由委托人提供照顾计划(care plan),需指明后续照顾者如何使用信托资金照顾受益人,并详细说明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获得的照顾,并粗略估算维持指定护理水平所需的费用。
若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收到了委托人过世的通知,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在委托人过世之际即告启动。在最初启动时,中国香港特区特殊需要信托未规定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健康状况恶化等情况下启动信托,而这一限制可能会在下一次检讨中讨论。启动后,受托人将开始每月从首次注资中支出款项给照顾者。然后,遗嘱执行人根据委托人的遗嘱转移资金至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以进一步注资。
在管理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过程中,各方将执行不同的任务。福利署署长作为特殊需要信托受托人,有三大义务:第一,投资资金;第二,根据意向书和照顾计划将资金分配给照顾者;第三,定期拜访受益人以提供帮助并审查照顾计划。
特殊需要信托账户将在账户中的资金用尽、受益人死亡或受益人不在香港通常居住时,予以终止。耗尽信托资金的受益人可以通过获得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残障津贴,继续受到社会福利署提供的“保障网”的照顾。受益人去世后,账户中的任何剩余资金都将根据其遗嘱进行分配,或者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无遗嘱继承的法定制度进行分配。
2016年问卷调查的回复表明,如果收取的年费超过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中信托资产的1%,则超过一半的受访父母不会使用特殊需要信托服务。政府在对此作出回应时表示,将在部分回收管理特殊需要信托账户的员工成本的基础上,努力将年费划一保持在2.1万港元。费用水平将根据工作人员的薪资幅度进行调整。此外,政府将承担与信托有关的社会服务人员的成本,如定期探视受益人、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不再收取额外的设立费用或投资费用。
政府还明确表示,就中国香港特区需要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特殊需要信托账户中的资产属于受益人可以使用的资源。但是,无须通过经济状况审查的社会福利(如伤残津贴)将不会受到影响。虽然委托人希望两全其美,但政府部门在管理特殊需要信托和基于经济状况审查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同时,很难将一个计划中可计算的资产视为另一个计划中不可计算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