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财富管理】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的防火墙

【财富管理】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的防火墙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3-01-13
1
导读:之前我们多次谈到家族信托的好处:对家族企业治理、财富传承、财产配置顶层设计、合理避税等都有明显的优势。有的读


家族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家开始注重家族企业治理与财富管理以实现财富稳定传承。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风险,而大部分家族企业的财产与家族财富之间的捆绑十分紧密,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经济上的动荡,会加剧家族财富流失的风险。如果不通过防御和控制手段进行风险管理,可能会给家族财富带来致命灾难。为避免家族财富被削减甚至灭失,在家族财富与家族企业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案例引入
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案例简介:2011年8月3日,被告熊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11月,二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且各持股50%。2015年6月2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A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B公司货款298万余元。2015年8月5日,B公司基于该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2日,法院裁定划扣A公司银行存款1.3万余元给B公司,并对A公司其他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于2016年6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B公司以A公司符合一人公司实质要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加熊某某、沈某某为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不符合一人公司构成要件并因此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认为,夫妻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即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在此情况下,该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此,应参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作为股东的夫妻二人,因此支持B公司请求追加熊某某、沈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
家族企业在创业初期,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家族财富,且资源渠道单一。尤其对于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来说,出于节约成本和方便经营的目的,企业的经营权、决策权往往均归属于实际控制人,出现权力集中的现象。此时实际控制人通常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极易出现家企不分、产权不清而导致企业财产与家族财富混同的情况。

基于家族企业成员构造的特殊性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当家族企业出现经济波动时极易影响家族财富。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行业波动与新兴产业冲击,家族财富流失的风险会急剧增加。究其风险来源,主要是由于股东原本向公司承担的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使家族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而导致的。就家族企业而言,较为典型的影响家族财富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因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导致的债务承担,以及企业融资时股东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对家族财富造成的损失风险。

1.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导致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股东只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况下,需要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九民纪要》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在实践中常表现为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首先,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其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并应当结合公司财务记载、公司账簿的使用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其次,《九民纪要》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下的公司人格否认,不仅包括在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直接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下,否认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纵向否认);还包括在其控制的多个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下,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相互否认人格,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横向否认)。最后,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对于家族企业而言,成员间密切的亲缘关系虽然会建立起一份坚实的信任基础,但也会因此造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财产划分不清、产权不明从而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比如就人格混同而言,《九民纪要》明确列出5项参考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包括股东使用公司财产而未做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盈利与股东收益不加区分等。可以看出财产混同是构成人格混同的重要因素,而家族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基于其内部成员的高度关联性,极有可能怠于做财务记载,忽视区分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的重要性。若此时出现对外债务纠纷,债权人极有可能以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再如,一些家族企业可能会因关联交易而成立多个公司,以进行利益输送。《九民纪要》中也明确列出4种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的行为,对于相关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可直接跨过企业而追究股东责任。因此家族企业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加强企业与家族财富之间的隔离措施,其家族财富的安全性将受到极大挑战。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一类案件引起了家族企业的警惕,其核心问题是夫妻公司是否可以构成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证明股东与公司间财产独立的责任在股东手中,若构成一人公司,股东则会因举证责任的转移而承担较高的责任风险。因此在夫妻公司的债务纠纷中,常有债权人以该公司构成一人公司为由主张其公司人格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而言,夫妻公司是以夫妻关系为基础而设立的公司,两股东意志、利益高度一致。但我国公司法并未针对夫妻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导致实务中法官在处理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时各有见解。但根据(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的审理思路,在判断是否构成一人公司时,还是要依据公司财产的来源与分配主体是否具有利益的一致性予以认定。当涉案公司与一人公司在主体构成及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时,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该案判决突破了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规定,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也提醒家族企业创立者需要对企业财产与家族财富设立一道屏障,以保护家族财富不被牵连。

2.为家族企业承担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家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有融资的需求。融资过程中,企业成员可能会为此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此时企业一旦在经营中遭遇危机,家族财富便一同承担流失的风险。因此家族企业的企业家在融资时,要充分防范家事风险。

三、律师提示
为防止家族财富受到家族企业债务牵连,应当在家族财富与家族企业之间设立屏障予以隔离,保障家族财富稳定传承。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通过区分家族财产与企业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设立家族基金、生前赠与等方式分散家族财富风险。

第一,规范账务制度,区分家族财产与企业财产。
家族企业可通过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区分家族财产与企业财产,并完善相关财务记账手续及凭证。在经营过程中也做好财务记载,各股东建立独立财务账簿,尽量做到财务收支一一对应。另外也要区分公司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尽量避免用家族房产作为公司注册登记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

第二,通过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目前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中比较常见的模式,家族成员可提前设立家族信托,将部分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并设立受益人。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一方面可以实现家族财富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信托财产代际传承,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

第三,设立家族基金。
家族基金是资金来源于同一家族的多个成员的基金,可以信托、离岸公司、银行账户等形式存在。通过设立家族基金,既可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也能实现家族财富的多代传承、家族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四,生前赠与。
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发展顺利时,通过将财产赠与其他非公司股东的家族成员的方式做好财产配置。但由于无偿赠与可能被债权人申请撤销,因此建议在赠与时设置一定的条件或义务,若受赠与人已经完成该等义务,则被撤销的概率将大大减小。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四葉草财富管理
1234
内容 724
粉丝 0
四葉草财富管理 1234
总阅读115
粉丝0
内容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