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与贝恩咨询公司发布的《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在2006年至2016年10年间,中国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从26万亿元人民币增长到了165万亿元人民币。这10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规模实现了20%以上的年复增长率。这其中估算高净值人群的可投资资产由2006年的5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16年的58万亿元人民币,约占个人财富总额的三分之一,且在此10年中各时期均保持高于总额的增长率。从胡润公布的数据看,2015年到2017年,资产超过20亿人民币的中国富豪人数由1876人增至2130人,而超过10亿美金的富豪则由400人左右增至600人以上,在全球范围的占比由20%左右升至近30%。《2017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针对超高净值人群的调研显示,近20%的超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进行家族企业的传承工作,超40%已经进行了传承准备,加上打算在未来1~3年之内开始准备的,未来3年内,共计约80%的超高净值人群会着手对家族传承的安排。
财富管理业务的功能是针对特定投资者的需求,帮助其构建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并筛选相应的投资产品,同时,还可以提供诸如财务税收规划、财富传承安排等综合服务。信托因具有信托目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独立性、配置方式多样性等特点,恰恰是最适合进行私人财富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信托业向私人财富管理业务转型时,应重视高净值客户的定制化、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给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安全保障、财富传承、产品配置、全球配置资产、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遗嘱健康和教育咨询等综合需求。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应进行系统性的建设,包括人员、团队、管理、服务、产品等各个方面。
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如下功能:
1.财富传承:通过财富传承信托设立,将财富交给指定的受益人。
2.风险隔离:客户将财产通过信托方式从自己的财产中独立出来,实现隔离效应。
3.财富保值增值:通过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由信托公司、银行进行资产保值管理。
4.财产管理:信托资产在其存续期内,受托机构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信托利益支付分配。
5.财产保密与控制:为保证风险隔离,信托财产采取私密性管理方式,以防止不当利益人侵占。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服务的主要参与主体有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保险机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在众多的参与主体中,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合法拥有信托牌照的机构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时有其主要优势,但其他非信托机构在客户资源等方面优势明显。在实践中,信托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促进优势互补成为普遍的展业方向。目前,行业格局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这种方式主要适合于在客户资源和资产配置能力方面均较为突出的信托公司,如平安信托。平安信托的家族信托业务从客户资源获取、家族信托产品设计到资产配置,均由平安信托自主完成。
该种方式下,银行私人银行部门或三方财富作为渠道方提供客户资源。信托公司运用信托牌照提供信托产品设计和管理服务,家族信托资产配置既可由银行私人提供金融产品,也可由信托公司供给。通过合作展业,发挥各自优势,也更容易将业务规模做大做强。目前,市场上外贸信托与招商银行的合作、建信信托与建设银行的合作、北京信托与北京银行的合作都极为成功。
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以保险金为信托资产,由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保险满期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将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将保单和信托的优势相结合,利用保险的杠杆功能,能够满足客户生前及身后对家族财富的管理和安排。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通常较高(银保监会监管要求为1000万元起),而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的杠杆作用或期缴的缴费方式有效降低信托门槛,在达到资产传承目的的同时减轻资金压力。市场上的合作案例包括中信信托与信诚人寿,平安信托与平安人寿等。
目前,市场上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较为领先的信托公司大多逐步完善了家族信托业务的全流程操作。较为成功的产品线包括定制化产品和标准化产品两大类。定制化产品适合超高净值客户,委托财产金额庞大,或者财产类型复杂,信托公司为此类客户特别设计管理方案,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分配方案等;标准化产品以降低管理难度、标准化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吸引批量客户为目标,将委托财产的门槛降低,将信托方案、资产配置计划和分配方案制定成标准化的要素和合同条款,委托人进行选填确认。
客户基本信息:(1)个人经营一家私人企业;(2)持有大量现金类资产;(3)家庭相对复杂,两个家庭重组,各自有子女;(4)财产已有婚前协议;(5)女儿已成年,已婚。
对委托人和委托财产进行尽职调查,主要目的为确认委托人的身份,明确受益人的范围,确保委托财产为委托人的合法财产,甄别洗钱等违法行为。
在我国市场发展起来的保险金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业务类型,基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而开发,是结合了保险与信托功能的金融服务产品。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的实践始于2014年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联合推出的国内首款保险金信托。经过短短的4年,保险金信托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2017年年底,能够与信托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保险公司已经超过了10家。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最近几年增长态势也愈加强劲:2014年10位,2015年近100位,2016年500位,至2017年中国已有超过1000位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
我国目前市场实践中主要发展出两种保险金产品模式。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同时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作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当发生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合同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根据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以身故保险金为例,身故保险金(及其请求权)属于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不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在上述模式的交易设计中,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归入信托财产,但信托财产并非委托人所有的财产,与《信托法》的规定相悖。实操中,为降低相关法律风险,建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并由投保人(委托人)、保险人、信托公司三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将身故保险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进行投保,即信托公司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受益人。当发生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受托管理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合同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以上一节所阐述的第一种业务模式为例,主要合同文件包括“保险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协议”(如需要),为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对信托财产、委托人的义务进行特别的说明和约定,对于保险金信托存续的特殊风险予以明确揭示。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仅限于保险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请求权,委托人应当制定或变更受托人为保险受益人。为避免歧义,作为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特别指向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身故保险金请求权,且该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将使身故保险金成为信托资金。
信托财产清单
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受托人所享有的身故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或可能导致受托人实际获得支付的保险金低于合理预期的情形的,委托人及/或受益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发生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增加/变更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依法被解除的;保险合同相应的保险单被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投保人调降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额的。
因投保人行使其于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保单质押、变更保险受益人或在受托人之外新增保险受益人等导致受托人不再是保险合同项下唯一的身故保险受益人、调整保险金额等),或保险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将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给予合理预期而收到身故保险金,从而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委托人婚姻发生风险时,其配偶有可能主张分割保险合同项下现金价值,从而有可能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发生变更将导致本信托提前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