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财富管理】民营企业家负债与强制执行(一)

【财富管理】民营企业家负债与强制执行(一)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3-03-12
0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国人一直秉承的固有观念。有时还会延伸至“父母债子女偿”的家庭连带关系上。我国民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国人一直秉承的固有观念。有时还会延伸至“父母债子女偿”的家庭连带关系上。我国民营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家族企业。站在经营一线“冲锋陷阵”的大部分是“一家之主”“经济支柱”,整个企业的兴衰直接联系着整个家族的财富。一旦民营企业家身负巨额债务从而导致其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最终可能造成整个企业的破产以及整个家族的衰败。
一、民营企业家债务危机的诱因及后果
(一)债务危机的诱因类型
企业家无论是处理个人事务还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都会引发各式各样的债务危机,从而导致企业及企业家本人陷入资金困境,而企业的债务危机最终会祸及企业家个人及其家庭财富。导致民营企业家负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家的个人行为
如企业家盲目对外投资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家本人沾染恶习如赌博,随意挥霍资产。
2.客观市场原因
如2020年新冠疫情导致各个行业的萧条,如2020年6月初,当年房地产企业破产数量已经达208家。
3.担保与“对赌”等行为
企业家为企业或他人提供担保或为了融资签署对赌协议等行为也可能引发债务危机。如2020年4月千亿地产集团TH公司发表公告表明,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知名影视制作公司因“对赌”失败而遭巨额索赔,最后法院判令企业家配偶一同偿还债务。另外,还有股东与公司财产及人格混同、公款私用、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也会导致债务的产生。
(二)债务危机的各种后果
一旦企业家深陷债务危机,个人以及家庭的财富就有可能被用来“抵债”。如果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则企业家还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但企业家本人会受到一系列的消费限制,而且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都将失去经济的支持,甚至家人的正常生活以及人身安全都将受到极大的影响。
如果企业家因无法承担债务而选择轻生或遭遇意外不幸身故,将会使得债务危机爆发得更加严重。由于企业家本人是企业的关键人物,其掌握着企业发展的“命脉”,如企业发展战略、营销策略、产品开发、客户资源、社会关系等。一旦其不幸身故,则可能会让整个企业陷入混乱,从而将债务危机再次推向“高峰”。
二、民营企业家的债务承担范围
民营企业家可能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控制企业“命脉”的关键人物。如果企业经营得风生水起,民营企业家可以享受优厚的股权收益,从此走上“人生巅峰”。如果企业经营惨淡,甚至负债累累,且民营企业家还曾经为企业融资承担个人连带责任的,不但自己要背上巨额的债务,有时甚至会将家庭资产“付之一炬”。民营企业家作为自然人,一旦负债无法偿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将会对其个人以及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公司股权,查封名下不动产、车辆,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三、民营企业家的债务继承范围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现实中确实存在“父债子还”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民营企业家死亡后仍有尚未清偿的债务,一旦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民营企业家的遗产,则他们必须偿还民营企业家生前的债务,当然该债务的范围仅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超过遗产范围的,只有继承人自愿才需要继续偿还。那民营企业家死亡后所获得的死亡抚恤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否也属于遗产的范围,一旦继承就需要一并偿还债务呢?
案例1:崔某甲与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继承纠纷案
一审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壕民初字第01325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民终字第00416号
案例主旨:丧葬费不属于遗产范围,但可以参照遗产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丧葬费是为了处理死者下葬事宜所实际支出的费用,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慰问,抚恤金和丧葬费的产生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虽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不属遗产范围,实际办理被继承人丧事后剩余的丧葬费及继承人有经济来源且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可以参照遗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实际分割时可以参照法律规定由第一顺序人依法分割,没有第一顺序人的,再由第二顺序人依法分割。
案例2:张某某与吴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一审法院: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5)西更民三初字第00039号
二审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铁民三终字第00266号
案例主旨: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法院认为,死亡赔偿款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款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
可见,无论是死亡抚恤金还是死亡赔偿金都不属于个人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债权人也不可以在死者的亲人获得死亡抚恤金和死亡赔偿金后,要求其承担死者生前的债务,同时法院也无权强制该款项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
四、民营企业家债务危机的防范
(一)注意债务危机“源头”的防范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家们应注意从债务的“源头”进行全方位的防范。例如,企业家在对外进行金融投资时,应事先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尽可能避免投资陷阱以及法律风险;又如,企业家应杜绝赌博、吸毒等恶习,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克制并保持自律。
(二)利用法律“武器”进行防范
例如,企业家应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宜进行严格的规定,不要轻易地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又如,根据《民法典》确认的夫妻债务“同债同签”“事后追认”等原则,在企业家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借债时,避免共签债务或对企业家借债行为进行任何的意思表示。同时还可以向债权人披露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尽可能做到债务隔离。
(三)避免个人与公司“混同”
如家庭在购置大额资产时不能直接从公司支取资金或挪用借款;又如尽量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人身份作为企业经营主体,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合理控制债务风险。注意个人与公司账户的独立性,防止有限责任公司被“刺穿面纱”。除了确实对注册资金的数额有要求以外,不宜轻易地认缴过高的注册资金,否则在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必须在其认缴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构筑家庭与企业的“防债墙”
许多企业家为了让自己的企业成功,通常都会“倾其所有”,这其中也包括个人以及家庭的资产。如果企业家没有为家人提前预留出必要的资产并进行合理的安排与保护,一旦遭遇债务危机,则家人也会一起陷入债务的“深渊”。
因此,企业家一定要了解并合法地运用私人财富领域常见的筹划工具,为家庭与企业之间修建一道“防债墙”。当债务危机来临时,至少能让家人得到应有的保障。
例如,企业家可以在个人或企业未有负债前,为父母、子女预留部分资产,避免企业家个人或夫妻债务波及家庭成员。又如,在签署对赌协议时,争取在协议中设置必要的豁免条款,为家庭成员保留必要的生活财产。再如,可以通过购置大额的人寿保险并将父母、子女或其他需要照顾的家庭成员列为身故受益人,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则保单现金价值也可能不会被法院执行(因各地法院并没有明确对保单强制执行的规定)。如果企业家身故,则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原则上不属于遗产,而是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也无须偿还企业家的债务。另外,企业家还可以考虑在未负债前,利用部分资产设立家族信托,通过信托分配利益的方式保障家庭成员未来在生活、教育、养老、医疗等方面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所有的筹划应当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不可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四葉草财富管理
1234
内容 724
粉丝 0
四葉草财富管理 1234
总阅读115
粉丝0
内容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