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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什么是私人财富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财富管理】什么是私人财富管理中的税务筹划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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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税务筹划的起源在税务筹划的发展史上,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
一、税务筹划的起源
在税务筹划的发展史上,20世纪30年代英国上议院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有关税务筹划的声明,被认为是税务筹划最早的法律依据。在该案中,汤姆林爵士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认同,税务筹划第一次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该案也成为奠定税务筹划史的基础判例。之后,该案例成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法院在涉及税务的判决中被援引最多的判例之一。
1947年,美国法官汉德在一税务案件中的判词更是成为美国税务筹划的法律基石,判词中说:“法院一直认为,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不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不论他是富人还是穷人,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的税收。税收是强制课征而不是无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纯粹是奢谈。”
20世纪50年代,税收筹划开始从企业层面里独立出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并因此带动了对包括个人税收筹划在内的税收筹划的全面研究,有关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文章、刊物、书籍大量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国外纳税筹划在理论研究上的深度和广度,并指导着人们的实际操作。
在中国,随着税收制度的日趋完善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筹划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引起民营企业和高净值人群的重视。
二、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并非仅仅涉及税务事项的处理,还与商业安排、合同签署等息息相关,同时,税务机关还比较关注纳税人财务事项的处理以及相关凭证材料。在实践中,很多税务筹划最终失败的一大原因是没有构建完善的税务筹划的“证据链”,当面对税务机关的调查了解时,提供不出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自相矛盾、缺少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最终面临纳税调整,甚至引发行政、刑事责任。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高的工作,需要税务和法律的复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主要是利用税法实体、程序、税收协定疏漏,借助于商业、合同、税法漏洞等,达到不交、少交、晚交税款的目的。典型的税务筹划路径包括,最优税务架构的搭建、交易模式的选择、重大交易涉税条款的安排与筹划,行业性、区域性税收优惠资格的申请,递延纳税政策的运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等,不同行业、不同需要,适用不同的路径和方案。
从私人财富管理中的税务筹划角度来说,是在合法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税收建议和节税策略,帮助他们配置资产、选择节税产品和进行财富传承,实现财富管理效益的最大化,避免涉税风险。
三、税务筹划与欠税、偷逃税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现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等。
由于我国税务机制的复杂,税务负担较重,人们的纳税遵从度较低等多重因素,导致涉税刑事案件数量庞大。2014年至今,每年5000余件涉税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刑事惩罚严重。涉税案件一旦定罪量刑,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处罚。
比如,很多家族企业主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不入公账,看似避了税,但本质上这属于“逃税”行为。绝大部分企业家都很清楚这是违法行为,只不过很多人都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这么做,法不责众,而且自己不这么做企业就无法生存。但他们往往没有想到的是,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虽然一般情况下确实不容易被查到,但一旦被查或者被举报,后果就会非常严重。
案例一: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已调查证实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
2002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月12日北京公安机关正式逮捕了晓庆公司总经理、刘晓庆的妹夫靖军,并将晓庆公司涉嫌偷税漏税一案移交检察院。5月10日,刘晓庆妹妹遣散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6月18日,对该案责任人冉一红(又名刘晓红﹐刘晓庆的妹妹)刑事拘留。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所办公司涉嫌偷税,在她的玫瑰园别墅中被公安机依法刑事拘留。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2003年1月2日,刘晓庆、靖军等五人涉嫌偷税罪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月2日正式受理此案。
北京、上海深圳市等地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除追缴税款外,同时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2003年2月17日,受执法机关委托,北京市拍卖行将在北京京瑞大厦,对刘晓庆及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的19套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后立即高调复出,接拍多部剧集,以还清税款。到2004年1月,晓庆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646万元,税款已经全部缴清。
2003年12月12日,税案开庭审理:晓庆公司税案于2003年12月12日在北京朝阳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已被取保候审的刘晓庆并未出庭,原晓庆文化艺术公司总经理靖军出庭受审,靖军以及晓庆公司被控偷、逃税等52起罪名。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2001年,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朝阳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
2004年5月10日、11日,刘晓庆、冉一红分别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刘晓庆个人涉及刑事法律的司法程序至此全部结束。
刘晓庆逃税案发生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当时偷逃税款达到一定金额,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刘晓庆税务曝光时,时任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孙瑞标,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接受采访时就说:“不单是刘晓庆一个人。应该说,所有纳税人,都是候补的被税务检查的对象,但是最后检查到谁,有很多偶然因素。”这段话既揭示了税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也告诉我们,在日常的税务风险管理中,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逃税、避税看起来简单,但后患无穷。
民营企业和高净值人群往往真实目的是想少缴税,但采取的往往是掩耳盗铃的避税方法或赤裸裸的偷逃税手段。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后,可能面临偷逃税额0.5倍到5倍不等的罚款。更严重的是,当企业现金流吃紧,无法按期筹措资金向税务局补缴税款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将会转化为刑事处罚。
案例二:
被告人肖某,因犯逃税罪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肖某作为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税款计人民币587164.5元,欠缴税款占应纳税款的83%,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肖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主观上没有逃税故意,只是欠税。二审法院认为,其未按规定申报,少申报纳税款,且在接到税务机关催缴和处罚通知后,既未补缴税款,也未申请复议等,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逃税的故意,最终维持原判。
正确地进行税收筹划,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降低税负,通过选择最优纳税方案,达到降低税负,减少成本的目的。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通过一定的技巧,在资金运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缓支付,从而避免高边际税率或减少利息支出,注意这跟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有着根本区别。
税务筹划首要的是,要做到对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厘清税务筹划和欠税、偷逃税之间的关系,把握税务筹划的法律红线。
从主观心态来看,逃税是主观上故意追求少缴、不缴税款的结果;而欠税虽然也产生了少缴、不缴税款的结果,但是主观方面可能为过失,或者故意以拖延纳税为目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应当缴纳税款的目的。在定性之后,法律法规等对欠税与逃税的制裁是不同的。法律对于欠税较为轻缓《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未获得批准而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缴纳,并且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除面临滞纳金外,欠税人还将面临其他限制,如处分财产受到限制、人身出境受到限制、欠税情况被向社会公布。
三者的区别不仅是实践中行为的不同,还跟四条现行涉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偷税”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行为的处罚,依据行为的严重程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方式,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偷税”的刑事处罚,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非常重要,明确回答了什么是“逃税”行为,构成“逃税罪”应承但何种刑事责任。但更为重要的是,该条第四款还确认了涉税犯罪“首犯免刑”制度: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一规定很好地践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做到“惩前毖后”,又体现了刑法“治病救人”的效用。
所以,我们现在可以给税务筹划下一个大致的定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并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合法是前提,合理是关键,节税是结果,避税应禁止。一个好的税务风险管理和规划方案,自然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帮助高净值人士留下“税后”收入和可供传承的财富。
四、典型的违法筹划
1.名为筹划,实为财务造假。财务和税务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本质上分属不同的体系,利用“两套账”“做假账”等财务核算进行的“税务筹划”,是违反会计法和税法规定的。
2.合同筹划。在交易既定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合作”从交易合同上进行“筹划”,玩文字游戏,实际上漏洞百出,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识破。
3.不入账户,实为逃税。私设或乱用账户,转移经营收益,或者直接以借款等名义转移到离岸账户
4.发票“筹划”。“发票”市场的“繁荣”,既有以票控税的制度性原因,也有实际监管难度大的现实困境。需要提示的是,发票“筹划”风险日益增加,特别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涉嫌刑事责任。
5.骗取税收优惠资格。部分企业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利用权力寻租或利用税收优惠备案制改革的便利等骗取税收优惠资格,需要提示的是,现行税收优惠管理已经从前端走向中后端,税务核查将会越来越多,税收优惠申请,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在税务筹划上,长期以来国内乱象丛生,各种税务筹划方案满天飞,从税务律师的角度看,大部分方案都是违法的,很多筹划仅仅从财务核算出发,并没有充分理解税法。比如,在应对税务稽查以及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通常税收相关法律不尽完善,税务机关又相对强势,寄希望于请托送礼、网开一面等,最终不但没有达到效果,更因涉嫌行贿会导致更重的处罚。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以各种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为依据,充分把握听证、复议、诉讼等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则,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在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全球反避税的背景下,海外资产的投入需要更加谨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资产的特点进行跨国、跨地区的多重身份配置与资产组合,实现合法减少税负。至于如何利用各地区税率、政策的差异性,来灵活安排资产持有人、公司注册地等问题,需要取决于自身合理筹划的空间。同时,还应密切关注国内政策动向,深入解读个税改革、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开启,有效面对全新税收时代的到来。
法条链接《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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