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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企业主“家企不分”的常见错误

【财富管理】企业主“家企不分”的常见错误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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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是个技术活,事后诸葛亮只需要一句话,但在事前做出正确的选择却需要千百次的学习、思考和分析。如果没有专业的

民营企业家大多白手起家,经历了艰难的创业历程,投入了大量精力和心血。在民营企业的经营实践中,很多行为可能引发法律风险,而实务中企业家时常会因为自身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发生致命错误。
(一)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模糊不清
1.混淆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概念
民营企业家实际是投资合伙企业,但自己却误认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导致企业家完全不知晓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可能会赔上自己的全部家业。
2.混淆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概念
民营企业家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另外,“夫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民营企业家常会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财产也当然就是我的”。因此就“顺理成章”地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二)对公司出资存在瑕疵导致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时,有些企业家为了体现“实力”,往往希望放大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却因为资金不足或考虑公司业务一时不需要那么多资金,于是采用虚报注册资本或注册后抽逃出资的手段。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是,填补出资、公司人格否定、股东权利受限、构成刑事犯罪等。
(三)公司章程套用模板导致约定事项不明确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公司在建立之初就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但实践中,许多企业往往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设计,通常会使用工商局提供的格式模板或在网络上下载一份标准文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除了必须载明一些法定事项以外,还可以按照股东的意志进行自主约定。如小股东可以通过提前设定合理的权益保护机制,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事先就股权转让、股权继承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等重要决策内容提前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以免在相关问题发生时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有效决策,从而导致相关公司重要决议无法实施。
(四)人才流失导致优质资源流失或商业秘密泄露
有的民营企业不愿意在人才培养上花费太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通过“引进”优秀人才的“便捷”方式,实现迅速开展新项目的目的。有的企业还希望这些“引进”的人才可以提供其他企业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此类做法可能会遭到其他企业关于其商业秘密、专利等被侵权的指控。当然,也有可能是自己的企业人才被他人挖走,同样也会存在人才流失或客户资源流失、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五)公司对外融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的法律风险
大多数民营企业曾经或正在遇到资金不足的现象,解决资金短缺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对外融资,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款、老股东向公司增资、引进新股东或投资者增资扩股、发行公司债券、企业IPO或定向增发等。
如果事先不了解这些融资工具的法律知识,很有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如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可能会陷入“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的“陷阱”;而民间借贷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因此,民营企业家务必要了解每个融资工具的法律知识,并在融资之前做好相关的法律风险管控。
(六)企业不注重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市场交易,市场交易的频繁程度代表了该企业的活跃度。不同类型的交易,所对应的就是不一样的合同关系。一旦对于合同关系把握不慎则可能会遭遇巨大的法律风险。当然,企业对外进行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并不仅限于合同纠纷,从签约开始的谈判阶段,合约履行阶段甚至是合同履行后的一系列过程均存在着法律风险。
在中国这种注重“人情味”的社会,有不少企业家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情”有时比法律管理更加重要。尤其是在一些“熟人文化”盛行的区域,做生意的人一般都非常习惯于朋友圈的交易,时常利用个人信用进行交易。如果双方都可以依照“君子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固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企业家们对于人性的判断发生错误或者对方的信用因自身陷入困境而发生变化,又或者双方对于口头沟通的问题产生不同的认知和理解,没有书面的合同作为对照,最终不但可能无法获得利益,甚至连本来关系友好的朋友也会一并失去。
(七)企业在发生对外担保时的法律风险
当民营企业发生资金问题时,大多数的企业会优先想到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来解决。而企业向这些金融机构贷款时,不仅需要提供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有时金融机构还会要求企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共同签署合同,并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旦企业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则企业家们必须使用个人甚至是家庭所有的资产偿还债务。
民营企业之间的互相担保也十分常见,尤其在一些“宗族意识”很强的地区,企业家之间的互保基本成为一种常态。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出现问题,就会牵连出一连串的企业跟着一起“崩塌”。2012年7月,浙江某地区600家知名民营企业联名上书,向浙江省政府紧急求助,恳请政府帮助它们渡过因银行催贷、抽贷而面临的难关。该事件是因各大银行对浙江民企集中催收贷款引发的,而催贷的压力源于“联保”引发的企业资金链危机,“联保”,就是三家或三家以上企业组成担保联合体,所有成员为其中任何一家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忽视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除了部分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对知识产权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管理规范以外,大部分企业并未意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毕竟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还是比厂房、土地、库存等有形资产显得更“虚无缥缈”一些。
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合理规划以及国际化视野,许多民营企业只在中国申请相关的专利,使成熟的专利技术在境外没有取得专利权。有的企业即使申请专利,利用率也相对较低,没有将其转化为产业,也没有利用专利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如果不小心侵犯别人的专利权,企业不仅要支付高昂的赔偿费,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九)企业家“家企不分”引发的法律风险
许多中小民营企业家,尤其是家族企业,都会有这样一种“朴素”的观念:由于企业的资产都是通过企业家或整个家族的资产投入的,所以企业的钱也就是股东个人或整个家族的钱。这样的观念就会导致如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账款、个人通过公司报销日常消费款、利用公司的钱款为个人购买房产车辆等情况。这样的观念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使股东个人或者整个家族的资产都面临极大的损失。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这个前提在于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且公司的资产也是独立于股东个人的。如果企业家以及他们的家族资产与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则公司的独立人格也会因此被“穿破”,而公司股东也就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的债务、风险将直接转嫁到股东乃至其家族,使个人及家族的资产都可能遭受“灭顶之灾”,最终将会导致公司倒闭、人财尽失的尴尬局面。
(十)企业整合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公司经营的需要而建立许多子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并日趋规范化,甚至考虑未来上市的规划时,则需要对这些公司进行妥善的清理,将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然而,企业整合绝对是一门“技术活”,并不是简单的清算、注销公司就可以一劳永逸,其中蕴含着非常复杂的法律风险。
以最重要的股权架构调整为例,如果把企业比喻成一棵不断生长的大树,那么股权架构就是树干,把控着企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等最主要的权力。如果事先不对股权架构的调整方案进行系统的设计、规划和论证,并对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进行提前的评估与化解,则最终将导致整个企业陷入危机之中。另外,公司的资产整合同样充满法律风险,包括财产的权属、处分、交易、过户、税务等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样需要谨慎处理。
(十一)民营企业家因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有部分民营企业家为了躲避因股东分红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选择采用向企业借款、构建往来款、提取备用金等多种形式从公司领取资金。其中,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方式是最为常见的行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首先,如果股东是假借借款之名,实际是希望通过该方式获得股东分红,从而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该行为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但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可能还会面临罚款。一旦股东拒不缴纳,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企业产生负债,则股东必须要先偿还企业的债务,甚至可能会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这种方式可能还会涉及抽逃出资的问题。由于股东在借款时一般不会和公司约定支付利息,也不会向企业提供担保,有时甚至都没有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正式决议。该笔借款很可能长期“挂”在公司的账上,这些行为都可能会触发抽逃出资罪等刑事责任。
(十二)企业清算解散引发的法律风险
企业作为一种拟制的“人”,在企业设立时它就“出生”了。遇到风险、负债、经营不善等问题时,企业就是“生病”了。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破产或股东解散公司,企业就是“死亡”了。“死亡”的企业都是需要进行清算的,但部分民营企业家由于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了解,往往会忽视企业清算的重要性,把企业资产草草分配了事。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将存在巨大的法律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根据第七十条的规定,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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