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暂时尚未出台专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规定,但我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尝试一直没有停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为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的法规。2020年8月3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九条的规定,以下两类人可以申请启动个人破产程序。
(1)债务人申请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行使。
根据个人破产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可以选择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未来仍然有一定的预期收入的,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可以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
破产和解程序则主要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或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调解,一旦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裁定予以认可。
如果上述两种程序都不太适合债务人,则需要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以除豁免财产以外的所有财产进行清偿,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限制和程序义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3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2)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
(3)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5)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
(7)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另外,一旦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至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之日期间,债务人都不可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1)债务人本人的义务
债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材料,并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询问。如果债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的,应当及时报告,更不得私自出境。如果债务人产生个人破产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登记申报。债务人在借款或申请授信时,应当如实声明已经破产的情况。
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还应该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接管和分配。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公众号的提示,个人破产案件采用全流程网上立案。立案信息需要在“深·破茧”小程序中填写,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按照小程序要求上传。不同的破产程序需要的材料均有所不同。
债务人需要提供破产清算申请信息,其中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需要说明选择何种破产程序、破产原因与破产经过。
债权人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需要提交破产清算的申请信息,其中需要载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债权证明、债权清偿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实和理由。同时还需要分别提交债权人、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债务人在深圳缴纳3年社保的证明。债权人最重要的是需要提供单独或合计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另外,还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证明以及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除了需要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提交同样的证明材料以外,最重要的是需要提供重整可行性报告或重整计划草案。其中必须详细说明重整的价值和可行性,同时还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债务人申请和解程序的,则最重要的是提供和解可行性报告。其中必须载明债权债务的数额、债务偿还安排、与债权人沟通的情况等内容。当然,如果债务人能够事先草拟好和解协议草案的,则其中应当包括债务人基本信息、财务和收入状况、债权人名册和债权数额、债权清偿方案、债务减免方案以及和解协议执行期限。
如果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破产程序的,则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代理人可以选择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或监护人、员工、其他公民。
虽然我国尚未推行个人破产制度,但在中国负债累累的知名企业家G总却让我们对于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形成了初步的认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2019年中国GDP总量按照年平均汇率折算达到14.4万亿美元,人均GDP达到10,276美元,突破1万美元大关。即使在新冠疫情肆虐的2020年,中国也是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数据,我国的GDP总量(国内生产总值)实现历史性突破,首次突破百万亿元人民币;同时,中国经济总量也达到美国的70%。有专家预测,中国经济总量有望在2028年左右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但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催生如P2P、现金贷等业务的普及,从而导致自然人债务危机的蔓延。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支持,而民营企业本身的融资渠道就比较狭窄。随着企业不断的壮大,其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就越大,民营企业家的负债以及担保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在债务风险尚未严重之前,合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法律制度进行合法的债务风险隔离操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资源配置全球化、税务居民国际化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家对于财富筹划的观念也需要国际化、跨境化。对于为民营企业主提供私人财富法律管理业务的律师来说,同样应当具备国内法律和跨境法律相互结合的素质,这样才能创设更加专业、优质的财富规划方案,并穷尽国内外各种有利的因素来不断优化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但许多民营企业家可能并不知道该规定,在企业实际经营或民营企业家进行私人财富规划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触碰到“红线”。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当前正处于我国税改推进的重要时刻。民营企业家作为高净值人群,一定要高度重视对企业以及个人的税务筹划。尤其是有些公司喜欢利用“阴阳账”的方式隐瞒公司收入,将部分公司收入私自纳入个人账户或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销售款或其他应收款,以达到不开发票、不交税的目的。民营企业家如果不重视依法纳税,则最终可能会造成企业、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重大财产损失。
配偶的财产权益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很容易受到债权人或管理人的侵犯。我们可以从欧洲中世纪就开始破产立法和实践的英国吸取经验。
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
首先,需要提前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夫妻作为公司股东,要保证各自的出资相互独立。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夫妻两个股东,则在公司设立之时就应当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如果公司是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则有限公司实质上将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