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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家族信托资产见底,为何梅艳芳女士的家族信托频频遭受挑战?

梅艳芳家族信托资产见底,为何梅艳芳女士的家族信托频频遭受挑战? 四葉草财富管理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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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母亲申请破产?

近日,“梅艳芳女士的母亲覃美金再被申请破产”的新闻,登上了香港娱乐的头条。

据港媒报道,梅艳芳女士的母亲覃美金,正面临因未支付诉讼费用而被起诉破产的情况。律政司司长在10月1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这一申请,但未透露具体原因,仅表示详情将在开庭时公布。


01

梅艳芳家族信托资产所剩无几?

Family Trust

2003年,40岁的梅艳芳女士因宫颈癌离世,留下高达6800万港元的巨额遗产。按理说这笔财富足够让她的家人享受衣食无忧的生活。


有人会问,梅艳芳女士作为乐坛的巨星,留下那么多的遗产,她的母亲怎么还会破产呢?

梅艳芳女士在离世前一个月,考虑到母亲不善理财且嗜好赌博、挥霍无度,担心如果一次性把钱给她,可能很快会被败光,母亲以后的生活反而没有着落。


因此,梅艳芳女士在最后时刻以家人为受益人,依据开曼法律设立了一个离岸家族信托。


根据遗嘱和意愿书,遗产将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170万港元作为4名外甥及侄女的教育金,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7万港币生活费其母去世后,剩余所有资产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


梅艳芳女士的这份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给亲人们未来的生活保障,但梅艳芳女士的母亲却不满“细水长流”式的生活费保障。在梅艳芳去世没几天,就开始长达10多年的系列诉讼,不断挑战该信托的效力。



梅艳芳女士去世21年,她的母亲闹了21年。


在这期间,覃美金因多次诉讼导致欠下巨额诉讼费,2012年就曾因未支付230万港币律师费第一次被申请破产,最终动用了梅艳芳女士的信托财产来偿债。


与其说是巨额诉讼费导致的信托资金见底,不如说是因为这位百岁老人太过贪婪。


不但没有妥善利用梅艳芳女士的遗产,反而将其消耗在无尽的奢侈生活中,实在是令人唏嘘。


02

梅艳芳家族信托的弊端

Family Trust


事实上,梅艳芳女士已经通过设立家族的方式对家人做出了细致的安排,而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的有效工具,为何会遭受其母亲的屡次挑战,打了十多年官司呢?


最主要的原因,是信托的设立太过于仓促,出现了容易被抓住的漏洞,导致信托架构设计不合理,信托财产只能通过遗嘱方式置入信托。

2003年12月20日,为了在生前将全部资产装入信托,梅艳芳签署了授权文件,委托HSBC的私人信托董事在圣诞假期后启动信托资产的转入。但意想不到的是,梅艳芳女士肝脏情况突然恶化,于2003年12月30日因急性肝功能衰竭离世。


由于离世太突然,梅艳芳没有成功在生前将她的全部资产转入信托,仅能通过之前立下的遗嘱作为兜底方式,将资产注入信托,就带来了一个问题:梅艳芳女士的资产是通过遗嘱的方式置入信托,而这也为今后梅艳芳母亲屡次打官司埋下了伏笔。


通过遗嘱将财产置入信托,虽然能让梅艳芳女士对身后财产分配作出安排,又能在生前持续掌控财产,不进行财产的实际分割,但是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容易被质疑。正如覃美金的几次诉讼,就坚称梅艳芳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立的遗嘱。


此外,信托的保密机制会失效。如果在生前就将财产置入信托,那么受益人是无法得知信托财产的管理、分配情况的。但由于信托财产是通过遗嘱置入信托的,而梅艳芳的母亲作为继承人就是因为被告知了遗嘱内容,从才会有后续的一系列挑战信托的行为。


尽管存在这些漏洞,但总体来说,梅艳芳女士的家族信托也并不是一个失败案例,虽然覃美金长期通过诉讼执着地挑战信托安排的有效性,但始终未被击破,成功发挥了信托的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


对梅艳芳女士这份设立的如此仓促的信托来说,能取得这样的效果实属不易。


03

如何正确设立家族信托?

Family Trust


从时间线来看,梅艳芳在病重期间仓促设立了家族信托,缺乏充分的时间和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和规划,这导致信托文件存在纰漏和不周全之处。


一般来说,设立家族信托的最佳时机应包括个人身心健康状况良好、家庭关系和谐以及家庭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

一、在委托人身心健康时设立


委托人一定要在身体和精神状态健康时设立家族信托。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意识清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辨认并作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这是对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要求。


在身心健康时设立信托可以确保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受伤、患病都可能让委托人成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从而“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变得不那么容易,使家族信托的效力大打折扣。


二、在家庭关系和谐的时候设立


事实上,很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强烈意愿,常常是由特殊事件触发的,比如夫妻关系破裂。此时设立家族信托,往往有转移财产之嫌,非常容易受到质疑和挑战。


而在家庭关系稳定时设立家族信托,不仅可以避免因特殊事件触发的设立需求带来的质疑和挑战,还能够起到积极的风险预防作用。


三、在家庭财务稳定时设立


对于委托人而言,家族信托仅对将来不可预见的债务具有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和虽然未发生但是能合理预见的债务,则不具有风险隔离的效果。


如已经存在或可预见的资不抵债的风险、涉嫌经济犯罪的风险等,在此情况下设立的家族信托非常可能被债权人请求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所以一定要在在家庭财务状况健康时设立可以减少法律风险和信托挑战,确保其有效性和稳定性。


04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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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策略之一,尽管能够促进财富的平稳传承、确保家族事业的持久繁荣,但若仅在紧急关头才匆忙考虑设立家族信托,即便能暂时缓解危机,也可能为后续带来一连串的隐患与麻烦。

秉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智慧,是对自我、家族及后代负责的重要体现。对于家族信托的规划而言,再早也不算早。尽早设立并不断完善家族信托,是确保家族财富安全、实现长远传承的关键所在。


通过精心策划和合理安排,我们可以为家族的未来奠定坚实的基础,让家族的财富与荣耀得以世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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