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旨在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家庭领域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这对法律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这一解释的出台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不仅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也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公民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房产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而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且双方对房屋归属或分割有争议协商不成的情况较为常见。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比如十年,在综合考虑给予目的,如表达爱意、共同生活的稳定期较长等因素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来判定房屋的归属。例如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如果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在离婚分割时,可能会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会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当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时,同样要考虑上述多种因素确定房屋的归属。而且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还可以请求撤销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归属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那就按照约定处理。但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论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原则上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不过,这只是基本的判定原则。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如长期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等,即使在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时,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 双方父母均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当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者一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资时,由于不同案件的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存在差异,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房屋的归属。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虽然原则上可能判定房屋归出资多的那一方父母所对应的子女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少的那方就只能得到相应比例那么多的补偿。法院要考虑双方的婚姻情况、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多种因素。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综合判断给予另一方的补偿数额。
二、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一)防止离婚恶意逃债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然后意图通过离婚方式转移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未负债一方,从而降低负债方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只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均等就会被撤销。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多种因素。如果这些因素表明财产分割是基于合理合法的考虑,如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或者对无过错方的一种补偿,那么就不会被撤销。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相关财产处理
民法典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如果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法院也会支持。
(三)夫妻一方的单方财产处置
例如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挥霍行为。那么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同居关系的法律态度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同居当事人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事宜。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遵循“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例如双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然而,当双方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出资比例是首要考虑因素,但同时也要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对生活的付出情况;是否有共同子女以及涉及子女未来的抚养费用负担;还有对共同出资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例如双方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店铺,一方出资比例高,但另一方对店铺的经营管理和增值贡献大,那么在分割财产时,不能仅仅依据出资比例,还要适当提高经营贡献方的份额。
四、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相关条款
(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这种行为。
首先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并且法官在司法审判中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二)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在离婚诉讼中,当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时,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上述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处理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重婚等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这符合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要求,体现了对重婚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否定和打击。同时,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这有助于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
六、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从多个方面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了规范。它在解决房产归属、离婚财产分割、同居关系处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以及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规制等关键问题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这一解释的出台反映了法治社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不断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它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的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为社会公众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时提供了更清晰的行为预期,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法治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无论是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家庭秩序稳定以及公序良俗的维护,该解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相信这部司法解释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婚姻家庭领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