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课程说明:本讲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Cap.89)、新加坡《妇女宪章》、BVI/开曼信托法下受益人个人财产条款与挥霍条款(Spendthrift Clause),以及下述已公开案例:SOHO中国(0410.HK)潘石屹/张欣上市前信托架构(招股书披露)、王微/杨蕾(土豆网离婚及“土豆条款”由来)、新易盛(300502.SZ)实控人因家族信托违规减持被证监会处罚(〔2025〕29号)、S v S (Ancillary Matters) [2018] SGFC 53(新加坡家事法庭)、L v L [2015] EWHC 2621(英高院)。重点厘清:①《民法典》下“信托受益权”的夫妻财产属性;②“归集式信托”与“分立式信托”在婚姻风险隔离中的优劣;③离岸信托在跨境离婚中的真实防护力与披露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为专业研究与架构复盘,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
为什么“风平浪静时”必须锁死法律关系
前28讲我们讲了减持新规、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离岸合规成本。但客户最常问的,往往是最感性的问题:
“我设了信托,万一离婚,配偶能不能分一半?”
这个问题在跨境场景(一方外籍/长居港澳/境外资产)下尤为复杂:
中国是共同财产制为主(《民法典》1062条);
香港/新加坡是分别财产制但法庭有重新分配权(wide discretion);
离岸地(BVI/开曼)信托法写满“受益人债权不得执行”,但离婚法庭不一定认。
第29讲不讲情感,只讲三道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