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两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首次对我国居民及非居民个人涉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按"设立—存续—终止"三环节给出法定框架。
适用范围与基本概念(21号公告第一、二条)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税所得,按本公告纳税。
离岸信托:依境外法律设立,或实质具信托功能的境外安排;不含境外持牌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面向不特定客户发行的公募资管产品(21号公告第一条+答记者问)。
装入财产:个人将动产、不动产、股权、股票及其他财产转移由离岸信托或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及处分;含通过境外中间实体持有但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情形(21号公告第二条)。
居民/非居民:按《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规则判定;非居民装入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直接认定为该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21号公告第八条+答记者问)。
解读:该定义把"借境外公司壳、非信托名目行信托之实"的变体纳入监管,同时把正规境外公募基金排除在外。
设立环节: 视同财产转让, 20%(21号公告第三条)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以装入时市价-原值-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计税。完税后代位原值重置为装入市价。
非居民仅就境内来源财产转让所得按同规则纳税;非居民装入但由居民实际控制的,直接认定居民义务。
申报:居民次年3.1–6.30随汇算办理;非居民次月15日内办理(15号公告第二条)。
存续环节: 不分配也按年征税(21号公告第四条, 核心变化)
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
资本利得(卖股/股权/房产价差)→ 财产转让所得,20%
孳息(股息、红利、利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硬约束(21号公告第四条及答记者问):按纳税年度归集;转让亏损不得跨年结转;两税目不得互抵;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务费、投顾费不得扣除;已完税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穿透境外中间实体;向关联方转移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非居民信托:仅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受益人的部分,由居民受益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申报(21号公告第八条)。
申报:居民每年3.1–6.30报上年度(15号公告第三条)。
案例一: 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全周期演算
W先生(居民)2026年9月将境内科技公司股权装入BVI信托。
原值500万,装入市价1,200万,直接税费20万。
① 设立(2026):(1200−500−20)×20%=136万;原值重置1,200万。
② 存续2027(未分配):分红100万→税20万;卖股盈利150万→税30万;管理费30万不扣。合计50万。
③ 存续2028:分红80万→16万;转让亏损100万不结转不抵。合计16万。
④ 终止2031:清算价3,000万,费用50万,滚存原值2,000万→(3000−2000−50)×20%=190万(利息股息红利);终止当年收益另按存续单报。
全周期:136+50+16+190=392万。若W先生于2023年1月1日前已设该信托(按2026.7.24公告发布时点倒推超3年),设立环节136万不追,但2023–2025留存收益仍须90日内打包补税。
终止, 身份转换, 委托人死亡(21号公告第五、六、七条)
终止清算:全部信托财产清算价值-原值-合理费用=清算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终止当年1.1–终止日收益仍按存续规则单报。次月15日内申报(15号公告第七条)。
居民转非居民:转换当日市价-原值差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清算;当年及以前欠税一并补;之后原值重置为转换日市价。次月15日内申报(21号公告第六条+15号公告)。
委托人死亡:由居民承继的,承继人接续年度义务;实务中一般处理为,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的,死亡当日市价-原值由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代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死亡当年及以前欠税一并代报(21号公告第七条原文含"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此处保留原文表述,不另标推演)。
多人共用信托与反避税(21号公告第二、六条+15号公告第九条)
多人共用:两人以上装入同一信托,分别按装入市价占比拆分财产与所得各自申报;居民+非居民共存,整体视为居民装入(15号公告第九条)。
反避税(答记者问第六问):①通过他人/组织装入但实质出资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②未分配收益及囤积在受控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穿透征税;③终止/身份转换对潜在增值清算;④移居境外但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内的,仍可判为税收居民。
存量信托历史欠税: 90日窗口,设立超3年不追(21号公告第十七条+答记者问第八问)
设立环节:2023.1.1–2025.12.31期间装入应缴未缴的,自公告实施起90日内补报补缴,免滞纳金;金额巨大者依《征管法》可延长追征期。按2026年7月24日公告发布时点倒推,设立已超过3年(即2023年1月1日前装入)的,原则上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
存续收益: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不分区目,整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90日内补缴免滞纳金;2026.1.1起严格分目执行。
逾期:宽限期外不申报的,依《征管法》补款+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故意偷逃并处罚款。
官方表述为"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7月24日起算约2026年10月22日前后,对外建议写法定表述。
案例二: 2022年存量房产信托的90日补救
L女士2022年3月将境内房产(原值800万,市价1,500万,税费30万)装入开曼信托,2022–2025留存收益1,000万未分配未报。
设立环节:2022.3装入,按2026.7.24倒推超3年→设立环节(1500−800−30)×20%=136万不追。
存续:2022–2025累计1,000万打包×20%=200万,90日内补免滞纳。
2026年起:新收益分两目按年报。
逾期200万将按日万分之五加滞纳,且涉偷逃可罚款。
征管配套(15号公告全文要点)
主管所: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注册地→无则境内财产所在地→无则经常居住地(15号公告第一条)。
报表:居民填B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非居民填A表+同附表;首次须附信托协议、财产清单、组织架构、财报中译件(15号公告第四、五条)。
困难分期:终止清算/身份转换一次性税负重,备案后5年内分期(21号第十五条+15号公告解读)。
价值争议:无法证市价的,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21号第十六条)。
境外抵免:境外已缴个税性质税款,填B表报境外所得时附凭证抵免(15号公告第十条+解读)。
受托人义务:按年核算两税目收益、协助申报、配合资料调阅(15号公告第十一条)。
独立交易调整:不能证明合理商业目的及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合理方法调整(21号公告配套答记者问)。
外文资料:须附中文翻译件(15号公告第十三条)。
制度意义与合规建议
意义(答记者问+新华社):落实居民全球征税、与国际接轨;提高确定性;促信托回归传承本源;对接CRS与全球税改。
建议:
存量居民委托人立即盘点2023以来装入与历年收益,90日内补报锁免滞纳;
新设信托前置测20%设立税及年度双轨台账;
非居民排查是否被认居民实际控制;
受托人/家办备齐协议清单财报中译,配合首次申报;
律师/税务师勿再以"信托独立人格"主张免税,但境外抵免、合理商业目的、独立交易等争议点逐案留痕。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第15号公告及官方答记者问整理,"实务推演"段仅作学理探讨,不构成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处理请以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确认及执业顾问个案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