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女星梅艳芳,伊人已逝。其母亲争遗产的新闻曾震惊全港。
据了解,梅艳芳很有先见之明,在2003年去世前,因担心母亲覃美金乱花钱,为免她的妈妈在她死后挥霍无度,日后生活无着,特地把留给梅妈的遗产以信托的形式来运作。

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客户关于如何设定保险受益人的咨询。也发现很多拥有保险的朋友在设定保险收益人时没有好好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为未来埋下了定时炸弹。
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会经常谈到一个概念:人寿保险信托。今天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进行交流。
首先讲一个故事。一天,我的一位身患重疾的客户裴先生(由于客户隐私原因,非真实姓氏)很苦恼地来到我的办公室,和我谈了他的一个顾虑。他有一个18岁的儿子,学习成绩一般,但却交了一帮本地有很多恶习的孩子为朋友,吸毒、吸大麻、赌博样样全能。裴先生拥有一个目前赔付额为1百万加币的分红式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他儿子。他担心如果他突然去世,他儿子不能够妥善使用这一大笔赔付款。
针对他的具体情况,我给他介绍了人寿保险信托的概念。我建议他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设立一个人寿保险信托,并把他的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改成这个人寿保险信托,他儿子作为这个信托的受益人。这样他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控制他儿子如何使用这笔赔付。

人寿保险信托是诸多信托中的一种,属于身后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又称为遗嘱信托)。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只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
委托人可以在设立的时候清晰地说明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以何种方式分配财富给受益人。
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创新工具,具备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它以保险金赔偿作为信托财产,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约定管理和分配信托资产。

除了用于上述故事中,人寿保险信托还常常用于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在加拿大,如果受保人去世,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公司并不能把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该受益人。具体执行细则各省有所区别。
在安省赔付通常会支付给未成年受益人的资产托管人。如果父母并未在遗嘱中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托管人的话,在安省就会由政府指定的托管机构代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其子女不能控制和使用这笔钱,连其父母的其它亲人也不能。

魁省高级法院曾做出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把保险赔付支付给该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孩子的父母,或者其中之一。但是如果未成年收益人的父母双亡,将会产生一些保险拥有人不太愿意出现的情况。比如政府相关部门会临时托管。一旦受益人年满18岁,托管机构就会一次性将资产全部交到其手上,完全由他们决定如何使用。资产可能有被挥霍风险,这绝对不是保险拥有人当初的愿望。
如果设立了人寿保险信托,指定了受托人,保险赔付将在委托人去世后进入信托,受托人就可按信托协议管理和分期分批有条件地分配信托资产及收益给信托受益人使用。
人寿保险信托主要的功能有:资产保护、风险隔离、避免遗嘱认证及节省认证费用。该信托一旦设立,资产被置入信托,就从委托人财产中分割出来,未分配前也不属于受益人,可隔离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债务风险。

它也可以避免受益人因为婚变而导致财产被分割的风险。人寿保险信托可以设立非常灵活的信托条款。信托的受益人、信托目的、财产处置方式、期限等条款均以委托人的意愿及实际需求为主。
信托的本金和受益可分期支付给家人或后代,对后代可设立学业激励、创业激励、职业激励、婚姻生育激励等条款。
由于信托条款的私密性,避免了认证遗嘱等法律纠纷的出现,保证了委托人的意志最大限度的实现。

保险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可以使信托收入在信托和不同受益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受益人边际税率低,可以大大降低资产收益的整体税负。
人寿保险信托的设立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技术细节,感兴趣读者可以和笔者联系,联系电话514-47-2558。
本文不构成具体的信托和保险建议。信托应该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设立。购买保险应该在专业的保险顾问的帮助下进行。
今日北美特约撰稿人:
孙克西,多伦多大学硕士毕业。10余年加拿大投资理财保险专业经验并多次获得业内大奖。目前为加拿大Boulos Financial Group亚洲市场开发总监。本报特邀孙克西先生开辟专栏,交流投资、理财、保险及财务规划等方面的知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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