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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遇上专利池许可,英欧法院接连划线

FRAND遇上专利池许可,英欧法院接连划线 IPRdaily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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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SEP权利人换了许可渠道,原有的FRAND承诺会不会随之消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SEP权利人转换许可渠道,原有的FRAND承诺是否随之失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专利交由平台统一许可,原FRAND承诺是否依然有效?2026年7月27日,英国最高法院在特斯拉诉InterDigital案中直面这一核心议题。


该案围绕Avanci 5G汽车专利许可平台展开。表面看是许可条件之争,实则触及更深层的法律问题:当SEP权利人改变许可渠道,其向标准制定组织(如ETSI)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是否会因此消散?


标准必要专利(SEP)因技术锁定效应赋予权利人较强谈判地位。为防止滥用,ETSI等组织要求权利人作出FRAND承诺。然而,随着专利池和许可平台的兴起,这一承诺的约束范围面临新的挑战。

一、许可渠道变更,FRAND义务是否豁免?

InterDigital主张,其向ETSI作出的FRAND承诺仅针对自有SEP,不自然延伸至Avanci平台的整体许可方案;Avanci亦强调其非专利权人,未直接作出FRAND承诺。


若此逻辑成立,权利人仅需通过双边谈判履行义务,平台许可则可脱离FRAND约束。这将导致市场上主流的专利池或平台许可机制处于审查真空地带。


介入方美国计算机与通信产业协会(CCIA)指出,若允许权利人借集体许可安排剥离FRAND承诺,该承诺将仅存于理论上的双边许可中,无法约束实际影响市场的许可机制。


英国最高法院认定,平台许可与FRAND承诺的法律关系属于可审理争议。法院认为,不能仅因专利进入平台就断定原有承诺失效。大量SEP汇集后,平台许可条件对实施方影响深远,InterDigital的FRAND义务不应因其转向Avanci平台而失去意义。

二、实施方的善意谈判义务

FRAND原则不仅约束专利权人,也要求实施方履行善意谈判义务。现代SEP判例明确,实施方不得在长期使用标准技术的同时,借拖延谈判规避合理费用。


依据欧盟法院Huawei诉ZTE案确立的框架,实施方是否及时回应、是否在拒报后提出具体反要约,是判断其善意的关键。若权利人将许可活动转移至不受审查的平台,而实施方仍需自证意愿,双方的谈判平衡恐被打破。

三、平台许可的现实必要性

专利池与许可平台的出现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面对涉及数千件SEP的复杂产品,逐一双边谈判既不经济也不现实。Avanci的价值在于集中分散专利,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英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量了这一商业现实。法院指出,要求汽车制造商与平台内大量权利人分别谈判并不可行。因此,Avanci平台许可是否构成实施方实际甚至唯一的FRAND获取途径,是值得深入审理的关键。


此外,部分权利人曾明确将使用Avanci作为履行FRAND承诺的方式,这为特斯拉的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四、英欧法院的互补视角

英国判决后不久,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分院在弗劳恩霍夫诉HMD Global案中从另一维度回应了类似问题。该院裁定:专利权人只需提供一条符合FRAND的路径(双边或专利池均可)。若实施方无理由拒绝符合FRAND的专利池许可,坚持双边谈判且无实质进展,其许可意愿将受质疑。


两案形成鲜明互补:英国最高法院侧重权利人一侧,明确专利入池不意味着FRAND承诺脱钩;汉堡分院侧重实施方一侧,警示不得以追求双边许可为由拖延谈判。


综上,司法边界已日益清晰:平台非法外之地,双边许可亦非拖延借口。法院将双向审视,既检验平台条件的FRAND合规性,也评估实施方的谈判诚意。


(原标题:FRAND遇上专利池许可,英欧法院接连划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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