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进口食用植物油已成为我国食用油市场的重要补充。常见品种包括棕榈油、大豆油、花生油及橄榄油等。针对企业在海关申报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本文进行详细解读。
01 食用植物油的概念
食用植物油是指以食用植物油料为原料制取的植物原油,以及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植物油脂。
02 申报要求
(一)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资质确认
1.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确认。
食用植物油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查询时需重点关注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有效期、状态及注册产品范围等信息。
1.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确认。
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进出口商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 + 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也可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
(二)单证与填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 277 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单证要求
进口食用植物油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提单、装箱单、发票等。
注意:采用非一次性容器装载运输的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国内进口商或代理商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供运输工具至少前三航次的曾运货物清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贮存运输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 147 号),装载食用植物油的油罐(仓)曾运货物需为食品或《食品法典可接受的曾运货物清单》中列明的物品,不得使用前次装载过《食品法典禁止的最近曾运货物清单》所列物品的油罐(仓)运输。
2. 填制要求
2.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
在“产品资质”中增加 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输入注册编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103 号,2022 年 1 月 1 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 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2.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105 号,食品进口商应以“境内收货人”身份申报。在填制“企业资质”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18 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 特殊要求
3.1 自动进口许可证。
申报的商品编号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应先在商务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在“随附单证代码”录入"7"并录入单证编号)。
3.2 有机产品。
申报涉及有机产品的食用植物油,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3.3 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的食用植物油需随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产品资质”中增加 330-《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输入证书编号。
注意: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农业农村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部本级颁发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等 6 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制发上述 6 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申请人可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网址:https://zwfw.moa.gov.cn/#/homeList)。
03 规范申报填制要求
1
进口食用植物油申报时需准确申报商品名称、商品编号、监管类别名称、用途以及生产日期/批号等,并确保与上传随附单据信息一致。
2
按照当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要求,准确填报商品税号、商品名称及申报要素。
以原产于西班牙的特级初榨橄榄油为例,申报商品编号 1509200000 时,该税则号列申报要素为:1.加工方法(初榨、非初榨);2.加工程度(未经化学改性);3.用途;4.包装规格;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6.游离酸度(以油酸计);7.产区。规格型号可如实申报为:4|3|初榨 | 未经化学改性 | 食用|1 升/瓶*6 瓶/箱|**牌|≤0.5%|西班牙安达卢西亚。
来源:天津海关 12360 热线
(以上属于转载其他公众号文章,若政策更新则以最新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