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申请中,最棘手的情形莫过于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且指定商品或服务类似。依常规审查逻辑,此类申请极易因存在混淆可能性而被驳回。
然而,香港商标制度提供了一项特色机制——Honest Concurrent Use(诚实并行使用)。该机制旨在解决一个核心问题:若两个经营者长期、真实且诚实地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便存在一定混淆风险,法律是否仍允许双方共存?答案是肯定的。
一、什么是 Honest Concurrent Use?
Honest Concurrent Use 是商标注册中的特殊例外机制。通常情况下,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冲突,注册处会考量混淆可能性。但若申请人能证明其对涉案商标已形成真实、持续且诚实的商业使用,并与在先商标形成事实上的并行使用,即使存在混淆风险,仍有获准注册的可能。
香港知识产权署采用“两阶段分析”法:
第一阶段:是否存在诚实的并行使用?
第二阶段:综合公众利益、混淆可能性及案件具体情况,是否适宜允许注册?
需注意,证明存在 Honest Concurrent Use 并不等同于自动获准注册,注册处仍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形裁量。
二、这是否意味着“商标相同也没关系”?
绝非如此。这是理解该机制时最常见的误区。
正常的商标审查逻辑依然适用:商标越近似 → 商品关联度越高 → 混淆可能性越大 → 注册难度越高。
Honest Concurrent Use 并非推翻上述逻辑,而是作为基于既有商业事实的例外机制,解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是否有理由允许存在混淆风险的商标继续共存的问题。
三、法律为何允许相同或近似商标共存?
商标法律关系不仅取决于注册日期,更需考量复杂的商业现实。例如,A、B 两家公司可能基于独立创意,在不同背景下长期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形成了事实上的市场共存。
若仅因注册时间先后就完全否定一方长期形成的真实商业权益,未必公平。因此,Honest Concurrent Use 旨在平衡三方利益:
- 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 消费者避免混淆的公共利益;
- 申请人长期、诚实使用所形成的既有商业利益。
四、注册处重点审查什么?
在第一阶段分析中,注册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构成真正的 Honest Concurrent Use。实务中需重点回应以下三个问题:
1. 是否有真实的商业使用?
必须证明已经发生真实使用,而非“准备使用”。常见证据包括产品包装、销售发票、订单、广告、官网资料、经销商记录及展会资料等。
关键在于构建完整证据链,清晰呈现:何时开始 → 何地使用 → 如何持续 → 规模如何。除证明“有使用”外,还需充分展示使用时间、地域、持续性及商业规模。
2. 是否构成“并行”使用?
Concurrent Use 强调时间上的重叠与市场共存。申请人需梳理清晰的时间线,证明其商标使用与在先商标在相关期间内形成了事实共存。
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越长、商业规模越稳定,越有利于支持并行使用的主张。
3. 使用是否具有“诚实性”?
"Honest"是该机制的核心。申请人需解释采用该商标的合理背景。若明知他人拥有相同商标而故意模仿,诚实性将受质疑;若能证明商标源于独立创意且使用时不知情,则更有利。
建议准备以下材料佐证:
- 创立材料:品牌命名过程、内部邮件、设计稿、策划文件等;
- 早期使用材料:最早的产品照片、包装、订单、网站快照等;
- 海外记录:其他地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记录;
- 商业关系材料:证明双方无代理、经销等关联关系;
- 名称来源:商标源自公司名称、创始人姓名或特定词汇等。
所有证据最终需回答:这是独立的商业选择,还是为了攀附他人商誉?
五、是否有成功获准注册的案例?
确有先例。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公开资料中,C.S.S.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的相关注册记录明确记载:"Honest concurrent use with Registration Nos. …"。
重要判例包括:
- C.S.S.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v The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2010] 2 HKLRD 890
- Lin Heung Tea House & Bakery v Guangzhou Catering Services Enterprises Group Co Ltd [2015] 4 HKC 333
香港知识产权署工作手册亦引用上述判例确立的分析方法,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重要依据。
六、遇到在先相同商标,是否值得尝试?
需视具体案情而定。建议先评估是否具备以下关键条件:
- 是否已形成真实、持续且具规模的商业使用?
- 能否证明与在先商标存在事实上的并行使用?
- 商标是否具有独立的创立来源?
- 采用商标时是否具有诚实、合理的商业背景?
- 能否形成完整、连续、可信的证据链?
若条件充分,Honest Concurrent Use 是值得评估的路径;反之,若仅是刚开始使用或无法合理解释商标来源,仅凭少量销售证据难以满足要求。
七、对企业的启示
该机制给企业的最大启示在于:品牌使用证据应从使用第一天起就有意识地保存。
许多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忽视此类材料,但一旦发生确权、异议或无效争议,多年前的第一张发票、第一批包装、早期官网页面、展会资料、设计文件乃至品牌命名阶段的内部邮件,都可能成为还原品牌历史的关键证据。
对于深耕海外市场的企业,商标注册管理与使用证据管理应同步进行。
结语
Honest Concurrent Use 并非注册制度的“后门”,而是商标法尊重真实商业历史的体现。当两个商标已长期、真实且诚实地并存时,法律需在各方利益间寻求平衡。
面对在先权利障碍,除删减商品或取得同意外,申请人可结合自身使用历史评估该机制的适用空间。但需谨记:关键不在于“有无销售证据”,而在于能否用证据还原一段真实、持续且诚实的商业历史。
建议尽早梳理商标创立过程、首次使用时间、持续使用情况、市场推广资料及独立创作证据。越完整的历史证据链,越有利于注册处全面评价案件。
参考资料:
香港知识产权署 Trade Marks Registry Work Manual
https://www.ipd.gov.hk/en/trade-marks/trade-marks-registry-work-manual/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