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IRS)明确澄清:利用《琼斯法案》临时豁免在美国港口间运输货物的外国航运公司,无法享受通常适用于国际航运运营商的税收豁免。
这一裁决将增加利用该豁免权的外国旗船舶在美国国内航线的运营成本。
根据最新指导,外国公司从美国港口间货物运输中获得的收入,不符合“船舶国际运营”所得的定义。这意味着运营商既不能适用第 883 条的总收入排除条款,也无法援引美国税收条约中的相关航运规定。
相反,此类国内航程的收入必须在1120-F 表格(《外国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
豁免引发新的税务问题
国税局的此次澄清,旨在解决特朗普政府允许外国旗船舶参与美国国内航运后涌现的税务争议。
《琼斯法案》原则上要求在美国各点之间运输商品的船舶,必须是在美国建造、由美国拥有并符合沿海贸易资格的。
为应对全球能源市场中断,美国政府于三月引入了为期 60 天的临时豁免,随后又延长了该措施。第二个 90 天的延期计划已于 8 月 17 日生效。
尽管符合条件的外国航运公司通常可从美国对某些国际航运收入的税收豁免中受益,但国税局为豁免航程划定了明确界限:凡完全在美国地点之间进行的航程,均不在此列。
外国船东可能面临更高成本
这项税务裁决可能会改变外国运营商和租船人对美国国内航线的财务测算。
海事税务律师此前曾警告,《琼斯法案》豁免给外国船东带来了复杂的税务挑战。
Seward & Kissel 律所概述了几种潜在的税务处理方式,包括公司和分支机构层面的税收,以及根据具体情况按总航程收入计算的税收。
Hughes Hubbard & Reed 律所也指出,除非存在适用的例外情况,否则源自“美国至美国”航程的收入,通常将面临 30% 的总基础预提税。
部分租船协议可能会进一步转移财务影响。租船人可能被要求向船舶所有人赔偿某些预提税,这将直接推高租用外国船舶的成本。
税务问题引起国会关注
该议题已引发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在 6 月 4 日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与财政部长斯科特·贝森特的听证会上,参议员玛丽亚·坎韦尔提出了“琼斯法案豁免税收平等”问题,并要求财政部明确对外国运营商的处理方式。
国税局的最新指导,为使用豁免的公司提供了更大的政策确定性。
对美国国内航运的影响
对于外国航运公司而言,此项裁决意味着获得《琼斯法案》豁免,并不自动延伸至与国际航运运营相关的税务待遇。
因此,计划开展“美国至美国”航程的运营商,在评估租船协议和航程经济性时,必须充分考量潜在的美国税务负债。
在引入外国旗船舶以缓解市场和能源供应压力的背景下,这一澄清可能会使部分豁免航程的成本显著上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