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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贸易出口退税风险:提单 SHIPPER 不是你司,收货人CONSIGNEE不是买方,一旦被税局抽查如何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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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贸易出口退税风险:提单 SHIPPER 不是你司,收货人CONSIGNEE不是买方,一旦被税局抽查如何自证?
货已经上船,税局的疑问却追了上来:提单上的 SHIPPER 为什么不是贵司?CONSIGNEE 又为什么和合同买方对不上?
遇到这种场面,先别自乱阵脚。今天就把三方贸易中提单的 SHIPPER、CONSIGNEE 填写逻辑拆开讲透。值得先收藏,真碰上核查时能省不少事。
先厘清法律定义:SHIPPER 不一定就是出口商
按照《海商法》第 44 条:
(三)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由此可以看出:SHIPPER 发货人并不必然等于出口商,CONSIGNEE 收货人也不必然等于合同上的买方。
佛山 A 公司与香港 B 公司签订合同,香港 B 公司再把货物卖给马来西亚 C 公司。这样一条链路下,佛山 A 公司或香港 B 公司,都有可能成为提单上的 SHIPPER。
如果提单 SHIPPER 显示的是香港 B 公司,而不是佛山 A 公司,是否一定有问题?未必。
在 EXW 或 FOB 贸易条款下,假设由香港 B 公司订舱(B 为了不让 A 提前知道最终客户,出于保护客户隐私的目的),SHIPPER 写成 B 公司也可以。
后续如果税局抽查这份提单,只要你能拿出相关合同条款、协议,以及邮件或社交软件沟通记录,证明这属于三方贸易,并向税局出具情况说明:A 公司卖货给香港 B 公司,马来西亚 C 公司是香港 B 公司安排指定的最终收货人,货物直接由中国发往马来西亚,订舱由 B 公司安排,因此提单 SHIPPER 是 B 公司,CONSIGNEE 是 C 公司。
⚠️重要风险提醒:SHIPPER 不是你司,货权风险要重视
如果最终 SHIPPER 不是佛山 A 公司,A 公司在发货前最好收齐全款。SHIPPER 不是你司,你手里就没有控制货权的凭证。更稳妥的做法,是建议香港 B 公司同意 A 公司作为 SHIPPER。这样后续也不需要再向税局作额外解释。
或者还有另一种 SHIPPER 填写方式:香港 B 公司 O/B 佛山 A 公司(O/B 是代表,全称是 On Behalf Of)。这样两者都能体现出来。
CONSIGNEE 如果没有异议,合同或协议已经指定 C 为最终收货人,C 是有权提取货物的相关方,直接显示 C 即可。
核心结论:不要机械套用 SHIPPER = 出口商
所以对于三方贸易,不能机械理解成:SHIPPER = 出口商,CONSIGNEE = 合同买方。只要业务真实、合法、合规,并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是三方贸易,就没有问题。
核查证据链不止买卖主体,这些信息也要匹配
另外,提单还有其他要素:比如船名航次、柜号封条号、货描、件数、重量、目的港、起运港等,能否跟报关单、装箱单、订舱单等相匹配。这也是证据链的一部分。
最后总结
三方贸易本身不可怕,可怕的是货已经发走,证据却没留下。合同条款、协议、邮件、社交软件记录,平时都攒好,遇到税局核查才能从容应对,而不是临时抱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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