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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记录:投资平台关了,“若有损失由我承担”的承诺是债务加入吗?

案例记录:投资平台关了,“若有损失由我承担”的承诺是债务加入吗? 合规及案例分享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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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有损失由我承担”的承诺是什么性质?
本案例来自山东高法(鲁法案例【2026444)。

投资平台关闭,原告投资无法提现,被告对此承诺保证本金安全,若有损失,由其承担,该承诺是何性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付责任是否合法有据?

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向原告林某介绍案涉投资平台,林某据此进行投资理财。

20262月,林某发现该平台已关闭,无法进行提现等操作。后林某与郑某协商该投资事宜,郑某向林某出具承诺书,载明:郑某推荐投资,承诺保证本金安全,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郑某承担。林某投资18万元。后该平台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公司已被立案侦查。因对损失承担问题产生争议,林某将郑某诉至法院,主张郑某签署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投资平台已关停,本金损失已产生,请求判令郑某向其支付投资本金18万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郑某辩称,其并非债务加入,案涉承诺书系保证书且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其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本案中,承诺书载明的是: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郑某承担。即只有在存在损失的时候,损失部分才由郑某承担。案涉承诺书没有明确列明系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保证。案涉承诺书并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中,主合同为林某与案涉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该公司已经被刑事立案,现正在侦查过程中。其主合同纠纷尚未经审判,案涉平台已关停,仅有银行流水无法核实实际投资的资金数额,也无法核实林某是否从中提现、是否有收益等,损失金额无法确定。林某现要求一般保证人郑某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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