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 2 年。商务部已发布 2014 年第 25 号及第 26 号公告。现将海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与计算公式
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税则号列:28046190),在征收关税基础上,根据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 3 所列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 反补贴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补贴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 反补贴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具体产品描述详见商务部相关公告附件。
二、商品编号申报规范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时,需根据含硅量精确填报商品编号:
- 含硅量>99.9999999%:太阳能级多晶硅填报 2804619012,废碎料填报 2804619013。
- 含硅量≥99.99%:太阳能级多晶硅填报 2804619092,废碎料填报 2804619093。
注:此前公告中关于“含硅量≥99.9999999%"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含硅量>99.9999999%"。
三、原产地证明与税率适用
进口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证明文件。若原产国为欧盟,必须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 无法确定原产地:按该案最高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征收。
- 确认为欧盟产但无法提供厂商发票: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仍无法确定具体厂商,按附件 3 所列最高税率征收。
四、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价格承诺执行
德国瓦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已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协议执行期间,该公司产品免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仅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违规处理机制:若出现违反或终止价格承诺情况,将按 14.3% 的反倾销税税率和 1.2% 的反补贴税税率征税。
申报要求:进口该公司产品时,除原产地证明和厂商发票外,还需提交其出具的出口证明信。若缺失出口证明信,无论申报价格如何,均按上述 14.3% 和 1.2% 的税率征税。
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管理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 2001 年第 9 号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 年第 25 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
3.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 年 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