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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7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7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365外贸
201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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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5月1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4日起,海关对原产于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决定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现将海关执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征收范围及计算方式

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除依法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将针对不同供货厂商,按附件所列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总额 =(海关完税价格 × 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公告附件 1。

二、商品编号申报规范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产品时,须按以下分类填报商品编号:

  • 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9001100001
  • 其他单模光纤:9001100002

三、原产地证明及特殊情形处理

进口经营单位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印度,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针对以下情形,海关将按照附件 2 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执行:

  1.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2. 虽能确定原产地为印度,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途径仍无法确认生产厂商的货物。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管理规定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其反倾销保证金征收等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9 号规定执行。

五、后续处理说明

关于所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最终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 年第 33 号
2. 单模光纤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海关总署
20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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