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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8号(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 365外贸
20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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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10月,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正式签署了《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近日,双方海关完成了互认实施前的磋商工作,并决定自

内地与香港海关 AEO 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公告

2013 年 10 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经双方磋商,该安排自 2014 年 5 月 18 日起分阶段正式实施。现将首批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AEO 企业互认标准

内地海关承认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企业);香港海关承认内地海关认证的 AA 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对对方 AEO 企业的进口货物提供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 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 给予进口货物优先通关待遇;
  •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非常时期享有优先处置权。

三、实施口岸范围

本次陆路 AEO 互认涵盖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

四、内地 AEO 企业出口香港操作指引

内地 AEO 企业直接出口至香港的货物,可享受港方通关便利。企业需将以下信息通报给香港进口商:

  1. AEO 认证编码(格式:AEOCN+ 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
  2. 企业名称及地址(须与海关注册登记信息完全一致)。

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须录入上述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确认后,进口环节将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五、香港 AEO 企业出口内地操作指引

香港 AEO 企业直接出口至内地的货物,可享受内地通关便利。内地进口商申报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香港 AEO 编码。

填写格式:"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HK" + "10 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 ">"(英文半角)。

示例:若编码为 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系统将自动比对信息,一致即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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