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海关 AEO 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公告
2013 年 10 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海关总署与香港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经双方磋商,该安排自 2014 年 5 月 18 日起分阶段正式实施。现将首批陆路口岸实施互认安排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AEO 企业互认标准
内地海关承认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企业);香港海关承认内地海关认证的 AA 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 AEO 企业。
二、通关便利措施
双方海关对对方 AEO 企业的进口货物提供以下五项便利措施:
-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 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 给予进口货物优先通关待遇;
-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在非常时期享有优先处置权。
三、实施口岸范围
本次陆路 AEO 互认涵盖皇岗、文锦渡、沙头角、深圳湾四个陆路口岸。
四、内地 AEO 企业出口香港操作指引
内地 AEO 企业直接出口至香港的货物,可享受港方通关便利。企业需将以下信息通报给香港进口商:
- AEO 认证编码(格式:AEOCN+ 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
- 企业名称及地址(须与海关注册登记信息完全一致)。
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数据系统申报时,须录入上述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确认后,进口环节将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五、香港 AEO 企业出口内地操作指引
香港 AEO 企业直接出口至内地的货物,可享受内地通关便利。内地进口商申报时,须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香港 AEO 编码。
填写格式:"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HK" + "10 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 ">"(英文半角)。
示例:若编码为 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内地海关系统将自动比对信息,一致即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 5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