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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0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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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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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3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32号公告(详见附件1)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4 年 5 月 31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商务部已发布 2014 年第 32 号公告,现将海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与计算公式

自 2014 年 5 月 31 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300),在征收关税基础上,根据不同供货厂商适用相应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参见商务部 2014 年第 32 号公告。

二、原产地申报与举证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四氯乙烯时,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证明文件。若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

  •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按附件所列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
  • 能确定原产地为欧盟或美国,但无法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仍无法确定具体厂商的,按该国别中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规定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事宜,严格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及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9 号规定执行。

四、临时反倾销保证金处理

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后进口的上述产品,已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将按规定商品范围和税率转为反倾销税,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多退:保证金超出应缴税款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 2014 年 5 月 31 日起 6 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 少不补:保证金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
2. 四氯乙烯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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