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国 - 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部分产品的税目发生变更,中新双方已就相关产品名称及编码从 2007 版《协调制度》向 2012 版转换达成一致。依据海关总署令第 178 号第五条规定,现公布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附件 1)及转版后全表(附件 2)。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代理人及签证机构,须严格按照本公告附件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和签发相关原产地证书。同时,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30 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
海关总署
2014 年 6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