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协定税率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冰岛的附件所列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依据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52 号及 2009 年第 6 号公告规定填制,其中“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6"。
三、原产地申报要求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享受协定税率的冰岛原产货物时,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2 号)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四、证书签发与出口商管理
我国原产地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负责签发。经核准的出口商名单将另行公告。
五、货品名称说明
本公告附件采用简化货品名称,准确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2014 年协定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 年 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