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同步启动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度核心与适用范围
《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可依据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 1),对自行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出具原产地声明,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凭此声明在瑞士进口申报时,即可享受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详见附件 2。
二、资格申请与授予流程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 AA 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3)。海关总署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自次月 1 日起正式享有该资格。
三、资格取消情形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企业将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 企业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
- 经海关核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且情节严重。
四、原产地声明规范要求
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须符合以下标准:
- 格式要求:按协定规定格式(见附件 4)打印、加盖或印刷在发票、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 编码规则:必须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及 23 位字符的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序列号仅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结构如下:
- 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 位);
- 商业单证签发日期(8 位,格式为 YYYYMMDD);
- 商业单证号码(10 位,不足 10 位前补 0)。
- 有效期: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五、数据交换与报送机制
为确保制度顺利实施,中瑞双方海关已建立数据交换系统。经核准出口商须按以下要求将原产地声明扫描件发送至中国海关(邮箱:gbhgycd@customs.gov.cn):
- 文件格式为 PDF,清晰度 200ppi,大小不超过 500K;
- 文件名及邮件主题均为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 为避免通关受阻,扫描件须在货物抵达瑞士报关前发送。
特此公告。
附件列表:
1. 《<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清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
4. 原产地声明
海关总署
2014 年 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