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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 365外贸
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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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货物 ...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将于 201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现就相关进出口货物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一)协定税率实施范围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瑞士关境(含瑞士及列支敦士登)的特定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1)。公告附件中的货品名称为简化表述,准确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准。

(二)单证提交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3 号),向海关提交相应单证。

(三)报关单填制规范

申报享受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须按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1. 随附单证栏填写:“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校验码”及“原产地证书编号(或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其中,凭原产地证书申报填"C",凭原产地声明申报填"D"。原产地声明序列号须为 23 位字符(仅含数字或英文字母,区分大小写)。所有字符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格式(示例见附件 2)。
  2. 单证对应关系表:需填写报关单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或声明)商品项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项”与“随附单证商品项”须一一对应,顺序不限。同一批次中享受与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可同单申报,但不享受部分无需填入对应关系表(示例见附件 3)。
  3. 对应原则:一份报关单仅能对应一份原产地声明,反之亦然。

二、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一)发证机构与核准出口商

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名单将另行公告。

(二)出口报关单填制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参照本公告关于进口报关单的填制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 年协定税率表
2. 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
3. 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

海关总署
20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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