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健康稳定发展,规范相关管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含)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情形不适用该贸易方式:
-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 未在认定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商品;
-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 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商品。
二、备案与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需对外公告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包含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地址,并向海关备案,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从事该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先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
经营者需对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录入商品信息至认定体系并提交商户确认。确认后的信息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共享,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三、申报要求
出口申报时,报关单“发货单位”栏填写经营者名称,“备注栏”须注明采购人身份信息(姓名、国籍、证件号码)。除常规单证外,还需提交完整装箱清单、原始交易单据及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简化申报机制
每票报关单商品品种超过 10 种的,可实行简化申报:
- 符合规定的商品,按《进出口税则》“章”为单位归并;
- 每“章”以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税号,价值和数量相应合并。
涉及出口货物通关单管理、需征收出口关税或海关另有规定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适用该措施的商品,申报时需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四、监管场所与转关运输
出口手续须在符合规定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涉嫌走私违规行为应主动报告。
跨关区转关出口商品,须在采购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出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此类商品须由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途中监管由出境地海关负责。
五、监管代码与实施安排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简称“市场采购”,仅限义乌国际小商品城及市区各专业市场、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本公告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及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不适用商品目录公布后正式实施,具体日期由杭州海关发布。实施细则由杭州海关制定。
自"1039"监管方式实施 6 个月后,实施地区停止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纳入海关统计。
海关总署
2014 年 7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