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前言
为规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以下简称“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及物品监管,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监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管要求
(一)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且联网的交易平台进行跨境交易,其进出境货物、物品须按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申报方式
1. 货物申报: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简称《货物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
2. 物品申报: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简称《物品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模式。
上述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场所备案
存放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向海关办理业务备案并接受监管;未备案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四)数据传输
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及物流企业,须按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数据。
二、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五)注册登记
开展电商业务需办理报关的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完成注册登记。涉及信息变更或注销的,亦须依规办理。
(六)系统对接
1. 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建立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并将底账数据通过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
2. 电商平台须将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
3. 电商、支付及物流企业须将原始交易数据通过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
(七)商品备案
电商企业须提前向海关备案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内容须包含海关认可的 10 位商品编码(货物)或 8 位税号(物品)。
三、通关管理
(八)前置信息提交
申报前,电商企业或个人、支付及物流企业须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及物流信息。
(九)申报时限与方式
1. 进境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
2. 出境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装货 24 小时前。
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依据已发送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通关;个人进出境物品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除特殊情况外,均实行无纸化申报。
(十)汇总申报
企业应于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12 月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按经营单位、运输方式、启运/运抵国、口岸、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及币制等规则归并,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未按规定完成汇总申报的,海关将暂停受理其“清单核放、汇总申报”业务,直至整改完成。
(十一)征免税与证件
1. 货物:以《货物清单》申报时,按一般进出口规定办理征免税并提交许可证件;汇总申报时无需重复办理。
2. 物品:按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规定办理征免税;属于管制类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二)修改与撤销
清单的修改或撤销参照现行报关单管理规定执行。《货物清单》变更后,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同步调整。
(十三)日期认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
(十四)后续监管
货物、物品放行后,电商企业须按规定接受海关后续监管。
四、物流监控
(十五)查验地点
电商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查验与放行均须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完成。
(十六)数据报送
监管场所经营人须利用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管理货物,并于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场所的总单及明细数据。
(十七)风险布控与配合
海关依法实施风险布控和查验。相关企业、个人及场所经营人应提供便利,电商企业或个人应到场或委托他人配合查验。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须主动报告海关。
(十八)转关管理
需转至其他监管场所验放的货物、物品,按现行转关管理规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十九)统计依据
海关依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物品清单》实施统计。
(二十)用语含义
1. 电子商务企业:指自建或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
2. 个人:指境内居民。
3.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指实现交易、支付、配送并经海关认可联网的平台。
4. 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指由电子口岸搭建,实现多方数据交换与共享的平台。
5. 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指由中国海关搭建,实施全环节电子监管执法的平台。
(二十一)特殊区域适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跨境电商业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
海关总署
2014 年 7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