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规范海关管理及统计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增列监管方式代码“121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管代码定义与适用范围
新增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该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需注意的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此外,"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
二、企业备案与数据传送要求
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均须按规定向海关备案。
上述企业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向海关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关键数据。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
2014 年 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