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韩国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税税率继承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自 2010 年 8 月 12 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1 号)。近期,应涉案企业申请并经商务部审查,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General Chemicals Co., Ltd.)继承原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在该反倾销措施中的适用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现将具体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税率执行标准
自 2014 年 8 月 11 日起,针对以不同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精对苯二甲酸,海关将执行差异化税率:
- 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作为原生产厂商申报进口的产品,适用2.0%的反倾销税税率。
- 韩国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作为原生产厂商申报进口的产品,不再适用原税率,统一按“其他韩国公司”类别执行11.2%的反倾销税税率。
其他执行事项
除上述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相关事宜,仍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1 号及 2013 年第 45 号文件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2014 年 8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