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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0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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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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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8月14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56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商务部已发布 2014 年第 56 号公告,现将海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对象与计算公式

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税则号列:90011000)在征收关税基础上,根据不同供货厂商加征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反倾销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 (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反倾销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参见商务部 2014 年第 56 号公告。

二、商品编号申报规范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和“其他单模光纤”时,应分别填报商品编号 9001100001 和 9001100002。

三、原产地申报与举证责任

进口商须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证明文件。若原产国为印度,必须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针对以下情形,海关将按附件 2 所列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 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货物;
  • 确认为印度原产但无法提供原厂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仍无法确定具体生产厂商的货物。

四、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规定

涉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其反倾销税征收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 2001 年第 9 号规定执行。

五、临时反倾销保证金处理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缴纳的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范围及税率转为正式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处理方式如下:

  • 保证金超出应纳税额部分:进口商可自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 6 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 保证金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
2. 单模光纤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20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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