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港海关全面实施 AEO 互认安排公告
2013 年 10 月,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签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与〈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的互认安排》,并于 2014 年 5 月 18 日在陆路口岸率先实施。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受益范围,双方决定将互认范围扩展至空运和海运口岸,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主体界定
内地海关承认香港海关认证的“香港认可经济营运商”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 AEO 企业);香港海关承认内地海关认证的 AA 类进出口企业为内地 AEO 企业。
二、互认范围及便利措施
内港海关在陆运、空运、海运全领域实施 AEO 互认,并相互给予对方 AEO 企业进口货物以下通关便利:
-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
- 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 进口货物优先通关;
- 设立海关联络员,协调解决通关问题;
- 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三、内地 AEO 企业出口香港操作指引
内地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直接出口至香港的货物,可享受香港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1. 陆路出口申报
企业应将 AEO 认证编码(格式:AEOCN+ 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企业名称及地址(须与海关注册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香港进口商。香港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通过电子方式向香港海关“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申报时,需一并录入上述信息。
2. 海运或空运出口申报
企业应将名称和地址(须与海关注册信息完全一致)通报给内地承运人(航空公司或船公司),并指示承运人通过港方承运人或货站营运商向香港海关申报货物资料时,提交上述信息。
3. 系统对碰与自动适用
香港海关收到进口申报后,将利用系统将信息与内地海关提供的 AEO 企业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后,进口通关环节将自动适用相关便利措施。
四、香港 AEO 企业出口内地操作指引
香港海关认证的 AEO 企业直接出口至内地的货物,可享受内地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内地进口商在向内地海关申报时,须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入香港 AEO 编码。
1. 编码填写规范
填写格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 "<"(英文半角)+ "HK" + "10 位认证企业数字编码”+ ">"(英文半角)。
示例:若香港 AEO 企业编码为 AEOHK1234567890,则填注:"AEO<HK1234567890>"。
2. 系统对碰与自动适用
内地海关将该编码与香港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比对,两者一致的情况下,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 8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