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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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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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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

海关总署启动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深化经济紧密联系地区通关一体化改革,营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等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风险防控、专业审单及现场接单平台,形成覆盖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与运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步骤与适用范围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率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后续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适时推广至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

该模式适用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企业(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及查验放行手续。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多种方式。

优化报关服务与互认机制

打破跨关区服务限制

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实行“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整个区域内从事报关服务。

推进执法结果互认

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许可证件、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将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基础上,实现企业税款保函在区域内的互认通用。

作业流程与监管创新

规范业务操作与查验模式

区域通关一体化涉及的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及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需转运至属地查验的,货物及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明确申报规范与自动核放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填报为“水运中转”。此外,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公共服务支持

长三角地区海关依托“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舱单信息查询及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海关总署
20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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