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启动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深化经济紧密联系地区通关一体化改革,营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并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等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通过建立区域通关中心,构建统一的申报、风险防控、专业审单及现场接单平台,形成覆盖全流程的一体化管理机制与运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步骤与适用范围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率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后续将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适时推广至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
该模式适用于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企业(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企业”)在长三角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及查验放行手续。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多种方式。
优化报关服务与互认机制
打破跨关区服务限制
取消长三角地区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实行“一地注册、五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整个区域内从事报关服务。
推进执法结果互认
长三角地区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许可证件、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将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基础上,实现企业税款保函在区域内的互认通用。
作业流程与监管创新
规范业务操作与查验模式
区域通关一体化涉及的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及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需转运至属地查验的,货物及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明确申报规范与自动核放
自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填报为“水运中转”。此外,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公共服务支持
长三角地区海关依托“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舱单信息查询及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海关总署
2014 年 9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