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落实〈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
|
|
|
|
|
|
|
|
|
|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局、经济信息化委、公安分局、财政局、商务委、审计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校、中福会、市残联,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委《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要求,做好我市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各项工作,特制定《落实〈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推进
要压实各部门、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责任,不断加强医药卫生领域廉政建设。强化部门联动,健全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定期会商机制。加强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队伍建设。扎实开展医德教育,筑牢行业精神内核。
二、持续纠治问题
要严肃处理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失德示范行为,及时将发现的违法主体上下游关联单位涉嫌违法行为通报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处。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与纪检部门协同加强“一案多查”。
三、增强制度刚性
要注重标本兼治,着力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夯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成效。巩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成果,加快完善行风管理、药事管理、耗材临床使用管理等制度,细化可执行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落实《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
近三年纠风文件演进对照
|
|
|
|
|---|---|---|
|
|
|
|
|
|
|
|
|
|
|
|
|
|
|
|
规则依据: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沪卫行风〔2026〕2号(上海市卫健委官网,2026-09-17公开)。
对医药公司的行业影响
1:学术推广与劳务费支付模式
- 讲课费定价权收窄。
第4条将"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直接定性为利益输送,企业内部讲课费标准高于学协会推荐标准的部分,无论服务是否真实发生,均存在被认定为违规输送的空间。 - "真实服务"举证责任实质落在企业。
编造讲课理由属禁止行为,签到表、课件、会议记录、劳务成果的四要素留痕成为付费合规的基础文件。 - 学术会议双向规范(上海版增量)。
会议赞助、卫星会、医务人员外出参会的差旅与注册费资助,均在上海版"规范学术会议举办与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范围内,需逐项建立事前审批与事后归档。
2:第三方合作与CSO渠道(涉税整治传导)
- 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
国家版第八项要求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企业作为受票方,接受CSO虚开的推广费、会议费发票将被直接追踪,虚开方与受票方同步进入稽查视野。 - 空壳CSO模式出清。
通过虚开推广费、会议费发票套取资金支付回扣的路径,在税务、公安、医保数据打通后穿透可查;"查税必查贿、查贿必查税"的闭环使渠道合规成为生死线。 - 医疗器械领域信用评价与失信约束。
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机制落地,失信企业面临集采禁投等联合惩戒。 - 渠道商管控责任上移。
上海版"上下游关联单位通报"机制意味着经销商违规将直接牵连生产企业,经销商尽调、审计与终止条款需同步更新。
3:招投标与院内采购准入
- 异常低价治理。
国家版与上海版均部署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低于成本报价、以异常低价换取份额再通过耗材服务补价的模式面临废标与处罚风险。 - 应标端违规打击。
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被明确列为打击对象,挂靠投标、借用资质模式风险陡增。 - 上海准入流程重构。
药耗采购市级专家库与遴选外部评审机制,使院内产品推荐环节的"人脉驱动"转向"证据驱动",药物经济学与临床价值材料权重上升。 - 回款环境边际改善。
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研究推进、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货款要求明确,合规企业的现金流压力有望缓解。
4:科研合作与临床试验
- "科研名义变相带金销售"被点名。
国家版第五项明确"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以研究资助、真实世界研究、IIT(研究者发起研究)名义向目标处方医生输送利益的安排列入重点治理。 - 临床试验入组牟利禁止(第41条)。
受试者推荐激励、入组速度与研究者报酬挂钩的安排需专项自查。 - 科研捐赠、学术资助类支出。
第42条将科研活动中的第三方利益输送纳入禁止范围,与"违规接受捐赠"条款(第23、24条)叠加,捐赠资助的真实性、用途合规性审查要求提高。
5:数据获取与数字化营销
- 统方渠道彻底关闭。
第3条禁止未经授权向医药企业、经销商提供采购、使用、库存数据。流向数据的合法来源仅剩授权渠道(如集采平台结算数据),以市场调研名义购买终端数据的安排应立即排查终止。 - 数据牟利治理。
国家版第五项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医疗数据;数字化营销中涉及患者信息、诊疗行为的合作(互联网医院、患者管理平台)需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双合规审查。 - 互联网平台处方引流受限。
实施细则禁止医务人员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引导患者加入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处方药线上引流返佣模式受冲击。
6:联合惩戒与"一案多查"的传导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