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受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提前申报时,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报前提与时限要求
申报主体须先获取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 进口货物:应在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申报。
- 出口货物:应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 3 日内申报。
二、申报责任与单证提交
申报主体应如实申报,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海关要求交验随附单证、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异常情况处理机制
1. 进口货物异常
若货物未到或与申报内容不一致,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0 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2. 出口货物异常
若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监管场所,海关将撤销原提前申报报关单;若运抵货物与申报内容不一致,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交说明材料,并按上述第 220 号令规定办理修改或撤销手续。
四、许可证件与政策适用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须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若提前申报后至实际进出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政策。
五、税率与汇率适用标准
1. 进口货物
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2. 出口货物
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六、特殊区域与转关货物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及转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其中,转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89 号)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