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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76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

2014年第76号(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 365外贸
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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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

关于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9 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为期 5 年的反倾销税。鉴于征税期限届满,经期终复审,委员会决定继续对上述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自 2014 年 11 月 2 日起,海关将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本次征税范围不包含该税则号项下的己二酸盐和酯。具体执行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70 号及 2014 年第 29 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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