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若有意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依据《海关总署 2011 年第 17 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方式:海关总署关税司 于茜,电话: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365外贸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保障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平稳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若有意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可依据《海关总署 2011 年第 17 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联系方式:海关总署关税司 于茜,电话:010-65195373。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