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365外贸
2014-11-19
2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4年10月8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 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信用等级过渡与认定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原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下的等级将按以下规则过渡:

  • 原 AA 类管理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
  • 原 A 类管理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
  • 原 B 类管理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
  • 原 C 类、D 类管理企业,由海关依据《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信用等级。

经重新认定后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的,其适用时间仍按原 C 类、D 类管理的起始时间计算。认证企业可凭原适用 AA 类、A 类管理的法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二、信用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

  • 异议人为公民的,需在材料上签名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海关验核;
  • 异议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印章。

三、证书管理与规范改进

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交回原《认证企业证书》;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公示作废。企业若遗失证书,可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原遗失证书同步公示作废。

在信用等级认定过程中,符合规定情形允许企业进行规范改进。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90 日,且该期间不计入认证时间。

四、时限计算标准

《信用办法》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涉及的"1 年内”时限,按以下情形计算:

  •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申请之日起向前倒推 12 个月;
  • 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向前倒推 12 个月。

本公告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doc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8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16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