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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8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

2014年第83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 365外贸
20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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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提高保税货物流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规,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办理方式

本公告所称“区间结转”,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转出企业)将保税货物转入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转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区间结转账务可按转关运输规定办理,符合要求的也可采用以下“区间结转”方式:

  • 作业模式:实行“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收发货可由企业自行运输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进行。
  • 信息化管理:企业须与海关联网,建立保税货物电子底账,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系统如实申报备案、收发货及报关信息。

二、备案申报流程

企业开展区间结转业务,须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具体流程如下:

  1. 转入申报:转入企业填报《申报表》转入信息,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
  2. 转出确认:转入地海关确认后,转出企业填报相应转出信息,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并获确认。
  3. 生效执行:《申报表》自转出地海关确认之日起生效,企业方可据此进行实际收发货及办理报关手续。

三、《申报表》管理规范

《申报表》需符合以下核心要求:

  • 账册对应:一份《申报表》对应转出、转入企业各一本电子账册。
  • 信息一致:货物品名、商品编号、计量单位须与电子账册一致;双方申报计量单位和数量应一致(若单位不一致,法定数量须一致);商品编号前 8 位必须一致。
  • 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逾期不得发货。
  • 编号规则:由转入地海关登记编号,格式为:"S"+转入关别 4 位 + 年份 2 位 + 顺序号 5 位。
  • 变更限制:备案后商品内容不得变更。

不予受理及暂停情形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申报表》;备案后发生的,海关可暂停处理(暂停期间不得收发货,但已实际收发货部分允许报关):

  1. 不符合监管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内的;
  2. 涉嫌走私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海关同意并收取担保金的除外);
  3. 未按规定报关或收发货的;
  4. 电子账册被暂停进出口的;
  5. 其他不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情形。

四、收发货与运输管理

备案后,企业应按《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向海关如实申报:

  • 核放登记:转出企业申报出区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登记发货;转入企业申报入区核放单,经卡口确认后登记收货。
  • 自行运输:符合监管要求的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运输工具须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转出企业可使用转入企业的运输工具。线路、时间及途中换装等事项需提前报备。
  • 转关运输:比照转关方式办理的,须使用海关监管车辆并施加封志。

五、集中报关手续

企业应在每次实际收发货之日起 30 日内,按“先报进、后报出”顺序办结集中报关手续,数据须对碰一致,且不得跨年度办理。转入企业须在进口报关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转出企业。

报关单填制规范

办理结转报关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 清单对应:一份进区备案清单对应一份出区备案清单,两者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前 8 位、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必须一致。
  • 关联填写:出区清单“关联报关单号”栏填写对应的进区清单号;“关联备案”栏双方互填对方账册号。
  • 单证代码:随附单证代码填"K"(深加工结转),单证编号栏填写《申报表》编号。
  • 基础信息:运输方式填“其他”(代码"9");启抵国(地区)填“中国”(代码"142")。
  • 监管方式:来料加工结转填“来料深加工结转”(0255);进料加工结转填“进料深加工结转”(0654)。

数量差异处理

报关数量依据实际收发货情况确定:

  • 数量一致:按相同数量报关。
  • 收货少于发货:按实际收货数量报关。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办理补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须出具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 收货多于发货:按实际发货数量报关。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报关手续。

此外,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并经处罚或提供足额担保后,方可办理报关;电子账册核销时,进出区备案清单必须对碰一致,否则海关不予接受报核。

六、退运退换与其他事项

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由转入、转出企业分别在各自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手续。本公告所称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或已办理出口手续未出境,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储存、加工、装配的货物。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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