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迎来重要调整,旨在优化税制结构。本次公告主要涉及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及酒精等品目的税率变更。
小排量摩托车免税
取消气缸容量 250 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对于气缸容量 250 毫升及以上至 250 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将继续分别按 3% 和 10% 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正式取消汽车轮胎税目,不再对该类产品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统一汽油征税标准
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此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酒精纳入酒类管理
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调整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 年 11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