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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95号(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2014年第95号(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365外贸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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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感光材料等

关于实施《2015 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2015 年关税实施方案》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主要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 暂定税率:对燃料油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详见附表 1)。
  2. 从量税与复合税:继续对感光材料等 46 种商品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详见附表 2);激光照排片(税号:37024321)按 10% 税率实行从价征税。
  3. 关税配额管理:对小麦等 8 类共 47 个税目的商品维持关税配额管理及原税率。其中,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 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执行 1% 的暂定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详见附表 3)。
  4. 信息技术产品:对 10 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详见附表 4)。
  5. 其他最惠国税率保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及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详见附表 5)。

(三)特惠税率

根据双边贸易协定、换文情况及国务院决定,实施以下特惠税率政策:

  • 亚太贸易协定: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和老挝的部分商品实施项下特惠税率。
  • 97% 税目零关税: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阿富汗、也门等 24 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待遇(详见附表 6)。
  • 95% 税目零关税:对原产于安哥拉、柬埔寨、缅甸等 14 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待遇。
  • 60% 税目零关税:对原产于毛里塔尼亚和孟加拉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待遇。

(四)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出口税则”中的出口税率整体保持不变,仅对生铁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 7)。

三、税则税目调整

根据国内实际需求,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详见附表 8)。调整后,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共计 8285 个。

四、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5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5 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5 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发行。

海关总署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及本国子目注释,须按照本公告附表 8 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
附表 1:进口暂定税率表.tif
附表 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核税税率表.tif
附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tif
附表 4:非全税目信息技术商品税率表.tif
附件 5-1:协定税率表.tif
附件 5-2:协定税率表.tif
附件 5-3:协定税率表.tif
附件 5-4:协定税率表.tif
附件 6-1:进口特惠税率表.tif
附件 6-2:进口特惠税率表.tif
附件 6-3:进口特惠税率表.tif
附表 7:出口商品税率表.tif
附表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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