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在总结 2013 年试点成效基础上,决定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全国各直属海关所辖的全部区域(场所)。
二、规范申报流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相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关于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具体事宜,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公告实施。
三、明确特殊保障措施限制
针对《中国 -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若从境外首次申报进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则除在途农产品外,无论该批货物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均不得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 12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