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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96号(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

2014年第96号(关于全面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货物分批内销享受优惠 365外贸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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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一步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在2013年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入推进上述工作。现就有关

为进一步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分批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工作,海关总署在总结 2013 年试点成效基础上,决定将该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范围已扩大至全国各直属海关所辖的全部区域(场所)。

二、规范申报流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相关规定,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关于区域(场所)间结转货物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具体事宜,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公告实施。

三、明确特殊保障措施限制

针对《中国 - 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若从境外首次申报进入区域(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达到当年触发水平,则除在途农产品外,无论该批货物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均不得享受协定税率。

本公告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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