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的“法定节假日”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44 号),春节法定节假日已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标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法定节假日”的定义予以重新明确。
法定节假日具体界定
本公告所指“法定节假日”,系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且不含调休日。具体包括:
公告效力与废止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1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