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日期问题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3-02
1
导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644号令)规定,春节作为“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时间,修改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

海关总署明确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适用的“法定节假日”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44 号),春节法定节假日已调整为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征税计征汇率的适用标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法定节假日”的定义予以重新明确。

法定节假日具体界定

本公告所指“法定节假日”,系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且不含调休日。具体包括:

  • 新年:1 月 1 日;
  • 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
  • 劳动节:5 月 1 日;
  •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
  •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
  • 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

公告效力与废止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18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2 月 27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365外贸
356外贸
内容 2579
粉丝 0
365外贸 356外贸
总阅读6.5k
粉丝0
内容2.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