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修订并发布了相关监管规定。以下是公告核心内容摘要:
一、适用范围与场所管理
本公告适用于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选购免税品,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情形。
1. 提货点设置
市内离岛免税商店须在机场国内隔离区内设立经海关批准的提货点;机场隔离区内的离岛免税商店无需另设提货点。机场隔离区及提货点均属海关监管场所,须符合监管标准。
二、购物资格与次数限制
离岛旅客须按规定次数、品种、数量、重量和金额购买,超标部分商店不得销售。
1. 购物次数
岛内居民每公历年度限享 1 次,非岛内居民限享 2 次。境内人员身份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准,境外人员以进出境有效证件为准。
2. 信息申报
旅客购买时需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离岛航班信息及既往购货记录。乘机携运离岛即计为 1 次购物。
三、限额管理与税款计征
1. 免税额度
每人每次免税购物累计限额为人民币 8000 元(含),单一品种限量见附表。在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前提下,可额外购买 1 件单价超 8000 元的商品。
2. 额度调剂与计税
若免税限额有剩余,可在购买单价超 8000 元商品时一次性调剂使用。完税价格按“商品零售价减去剩余免税限额”计算;未使用剩余额度则按零售价全额计税。仅购买 1 件超 8000 元商品时,完税价格为“零售价减 8000 元”。应征税额低于 50 元(不含)予以免征。
3. 税率适用
计税时适用扣减剩余限额前对应的税率。
4. 缴税流程
旅客可通过商店办理缴税。商店每 10 天集中向海关申报,并于税款缴纳证填发后 5 个工作日内缴库。逾期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税款总额),滞纳金起征点为 50 元。
四、物流交付与数据监管
1. 封志与运输
市内商店须对已售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至机场提货点,确保交付前封志完好。
2. 提货流程
旅客进入隔离区后,凭身份证、提货单及登机牌在提货点取货;机场内商店可销售即交付。
3. 数据传输
商店须在入库前登记电子数据,并在旅客提货后及时传输旅客、航班及销售信息至海关。
五、特殊情况处理
1. 航班变动
因航班延误或取消需离开隔离区的,免税品由商店代管,待旅客再次进入后提取。离岛日期仍以原航班日期为准。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海关。
2. 退换货
因品质或残损需退换货的,按海关规定办理。退货商品须重新办理入库,涉及退税的按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旅客若有以下情形,3 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政策:
- 未按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
- 提供或使用虚假、不符规定的身份证件;
- 违反其他相关规定。
七、术语定义与施行时间
离岛旅客:年满 16 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含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原 2012 年第 50 号公告同时废止。
| 附件: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限量表 | |
| 免税品品种名称 | 数量范围 |
| 首饰 | 6 件 |
| 工艺品 | 4 件 |
| 手表 | 6 件 |
| 香水 | 8 件 |
| 化妆品 | 12 件 |
| 笔 | 6 件 |
| 眼镜(含太阳镜) | 4 件 |
| 丝巾 | 4 件 |
| 领带 | 4 件 |
| 毛织品 | 4 件 |
| 棉织品 | 4 件 |
| 服装服饰 | 6 件 |
| 鞋帽 | 4 件 |
| 皮带 | 4 件 |
| 箱包 | 4 件 |
| 小皮件 | 6 件 |
| 糖果 | 12 件 |
| 体育用品 | 6 件 |
| 美容和保健器材 | 4 件 |
| 餐具及厨房用品 | 4 件 |
| 玩具(含童车) | 6 件 |
| 婴儿配方奶粉及辅食 | 限购 4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5 千克 |
| 咖啡(咖啡豆、浓缩咖啡) | 限购 6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3 千克 |
| 参制品(西洋参、红参、高丽参胶囊/冲剂) | 限购 6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3 千克 |
| 谷物食品(谷物片) | 限购 6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6 千克 |
| 保健食品(鱼油、维生素、钙片、胶原蛋白) | 限购 8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3 千克 |
| 蜂王浆制剂 | 限购 8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1 千克 |
| 橄榄油 | 限购 6 件且合计重量不超过 5 千克 |
| 尿不湿 | 8 件 |
| 陶瓷制品(骨瓷器皿等) | 4 件 |
| 玻璃制品(玻璃器皿等) | 4 件 |
| 家用空气净化器及配件 | 2 台,配件 6 件 |
| 家用小五金(锁具、水龙头、淋浴装置) | 8 件 |
| 钟(挂钟、座钟、闹钟等) | 4 件 |
| 转换插头 | 4 件 |
| 表带、表链 | 4 件 |
| 眼镜片、眼镜框 | 4 件 |
| 一、二类家用医疗器械 | 4 件 |
注:1 件免税品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商品,套装按内含实际件数计算。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20 种不予减免税及濒危动物制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