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顺应贸易发展新业态,海关总署决定在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九省(区)的青岛、济南、郑州、太原、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十个海关,启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该模式适用于经济带内企业在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及查验放行手续,也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方式。
优化报关服务与资质管理
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服务限制,推行“一地注册、多地报关”机制。允许区域外报关企业在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报关;除国家明确实施口岸限制管理的货物外,许可证件签注口岸为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可在区域内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推进执法互认与税收便利
经济带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将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基础上,实现企业一份税款保函在区域内海关互认通用。
规范操作流程与查验机制
区域通关一体化的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及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均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可根据物流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需转运至属地查验的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须符合海关途中监管要求。
提升通关效率与公共服务
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同时,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舱单跟踪及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3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