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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0号(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2015年第10号(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365外贸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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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服务振兴东北规划,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和贸易发展新业态,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海关总署决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下称东北地区)等四省(

服务振兴东北规划,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与贸易发展新业态,海关总署决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四省(区)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满洲里等六个海关启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此举旨在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遵循物流运作规律,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的通关一体化进程。

实施时间与适用范围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模式。该模式适用于东北地区企业在区域内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及查验放行手续。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或区域通关一体化等多种方式。

打破地域限制与互认机制

取消报关企业跨关区服务限制,实现“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允许区域外报关企业在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直接报关;除国家明确实施口岸限制管理的货物外,许可证件签注口岸为东北地区任一口岸的货物,可在区域内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

区域内海关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将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基础上,实现一份税款保函在东北地区海关通用。

作业流程优化与公共服务

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及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均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可根据物流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需转运至属地查验的,货物及运输工具须符合途中监管要求。

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此外,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及"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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